20151203法制小組草案討論第六次開會
時間:12/3(四) 18:30-22:50
出席:偉群、仲庭、恩恩、怡碧、嵩立、年佑、又豪、家慶、高毅、冠瑋、世安
地點:平台辦公室
會前資料彙整
【草案】
【閱讀】
Inclusive Constitution‐Making The Icelandic Experiment
Deliberative Democracy in Action Irish Style
The Irish 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 A Bold Step or a Damp
【讀書會紀錄】
【草案討論會】
【四次讀書會文章檔案】
https://www.dropbox.com/sh/ym5bggk5reyxorv/AAAyKB9s9SyRk-0ARXsQf6lYa?dl=0
【草案討論會參考資料】
參考冰島: Act on a Constitutional Assembly
偉群老師整理圖表:
模式討論和統整
A模式
第一階段:2018修憲程序、選制。
- 流程:憲改委員會,專家(外部委員)和國會議員組成,針對修憲程序、選制來研擬憲法條文草案,送公民憲政會議,通過後包裹直接送立法院,決議是否成案,立法院需於公投成案後、投票前,在各地舉辦公民會議。
- 憲改委員會取代修憲委員會
- 憲改委員會召集人:國會議長
- 公民憲政會議組成:公民抽樣
- 公民憲政會議須在各地舉辦諮詢會議
- 公民憲政會議運作期間十個月
- 公民憲政會議成員有給職
- 公民憲政會議需設秘書處,包含專家、行政人員
- 公民憲政會議是否有對憲改委員會提案的修正權?
- A1 沒有修改權
- 理由一:任務單純化
- 理由二:若有修改權,憲改委員會職權行使及立院表決會受影響
- 理由三:否決權不會對時間造成負擔,十個月內可以分議案,預留時間
- A2 有修改權(過程諮詢憲改委員會)
- 正當性
- 公民憲政會議政治壓力夠強
- 決議:A1、A2差異不大,可模糊處理「公民憲政會議具有議決權」
- 時程:18上半年會期通過,六個月後,年底綁大選公投
- 憲改委員會8個月(16/7-17/3)
- 公民憲政會議10個月(17/3-17/12)
- 議題
- 修憲程序
- 國會選制
- 十八歲投票權
- 是否可修憲法本文
- 為什麼沒有中央政府體制?→時程規劃尋求更大共識
- 資源限制以外,仍需逐一說明為何選擇這四個
- 處理原住民族憲政議題的平行組織和程序
- 有可能是針對原住民族的抽樣
- 公民團體參與機制:民間可以對憲改委員會版本提出意見
- 憲改委員會、公民憲政會議的人數,遴選程序
- 憲改委員會人數50,召集人國會議長;憲改委員會國會議員35人,外部委員15人,外部委員產生方式由總統提名,經國會過半同意。
- 外部委員的條件
- 過1%未過5%之小黨:由總統提名
- 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由總統提名、國會1/2同意
- 應注意性別比例
- 公民憲政會議人數150-200,互推召集人。
- 預算(怡碧試算)
- 出席費,交通費
- 辦公室處所
- 秘書處
- 15人,設小組長,增加臨時工資額度
- 先寫原則性規範(例如設秘書長、副秘書長、專職人員多少人)
- 公投成案後,投票前六個月的公民會議
- 秘書處籌劃選前的公投審議日(選前一週的週末),同一天在各縣市舉辦實體會議,同時設有網路審議機制和電視宣傳。
- 審議日前準備工作包括組訓人員、提供資訊、設立網站、宣傳。
- 哪些機關有協力義務
- 要求提供預算(內政部)
第二階段:2020中央政府體制、人權條款
- 得沿用憲改委員會和公民憲政會議的模式
- 要求議程設定更開放,更多草根性意見徵詢,提案給公民憲政會議審議
B模式
第一階段:議題範圍跟A一樣
- 流程:組成公民憲政會議,抽樣公民加上國會議員組成,經過學習階段、諮詢階段、審議階段,產出修憲條文,直接送立法院,決議是否成案。
- 公民憲政會議組成採混合式,包含國會議員、分層隨機抽樣公民。
- 公民憲政會議105。國會代表35人,公民代表70人。
- 公民憲政會議另設召集人(非國會議長擔任,細節再議)
- 公民憲政會議應設秘書處,包含專家、行政人員
- 公民憲政會議運作期間___個月
- 公民憲政會議的公民成員有給職
- 預算:怡碧試算
- 公民憲政會議成員出席費和雇主補貼,交通費另計。
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