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法圖文包完整資訊(二)現行修憲問題

中華民國憲法之背景概述

現行「中華民國憲法」的雛型是1936年公布的「五五憲草」。當時的草案第四條明列了中華民國「固有之疆域」的範圍,羅列了三十個中國省份,並不包含當時作為日本殖民地的臺灣。隨著中日戰爭等一連串動盪,中國政府一直無法順利召開制憲國民大會通過憲法。

直到二戰終戰後的1946年初,中國國民黨和中國共產黨在各方壓力下舉行了「政治協商會議」,產生了目前憲法的草案「政協憲草」。「政治協商會議」由國民黨8人、共產黨7人、民主同盟9人、青年黨5人、無黨派人士9人參與,在中國共產黨的要求下,原本偏向總統制的「五五憲草」諸多條文在「政協憲草」改為偏向內閣制。

國民黨接著在1946年11月召開「制憲國民大會」,但因為政治立場本就南轅北轍的共產黨和國民黨衝突持續擴大,有190名代表的共產黨和80名代表的民盟決定不出席。值得注意的是,法定的2050名代表中,也有11名來自戰後被中華民國代管的臺灣,但他們只能行禮如儀,沒有實際影響力(諷刺的是,其中兩人在二二八事件被中國民國軍隊無辜殺害)。制憲國民大會在12月通過了存續至今的中國民國憲法,並於於隔年1947 年12月25日正式實施。

1949年底,中國國民黨內戰敗給中國共產黨後「播遷」來台,蔣介石以「動員戡亂臨時條款」凍結憲法,進行獨裁統治。直到蔣介石和蔣經國父子分別在1975及1988年過世後,李登輝逐漸掌握政權,並進行一連串的民主化,但馬上面臨了這套為大中國設計的憲法無法在臺灣施行的困境,非得修憲調整不可。但內受制於中國國民黨「大老」、外又有中國及美國壓力,不敢直接修改本文,最後以「國家統一前的需要」為由,用「增修條文」的方式進行了七次修憲。

以增修條文進行的第一次修憲在1991年,將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三個中央民意機構由在中國選舉改為在臺灣選舉。而1992年的第二次修憲,將原本由委任國民大會選出的總統由1996年開始改為全民直選。自此而後,歷次修憲都是圍繞著「總統直選」進行調整,擴充總統在國家安全方面的權力(1994)、取消行政院院長的副署權(1994),取消立法院的閣揆同意權(1997)、行政院院長提覆議失敗不必辭職(1997)、省主席改由總統任命(1997),到最後廢除國民大會(2005)。歷次的修憲都朝打造一個代表臺灣主體性的總統前進,卻也因此和本為960萬平方公里大中國設計的五權憲法本文產生衝突,造成總統、行政院長權責不明,導致臺灣政局諸多結構性的問題。

中華民國憲法的制定與增修過程

  • 一、憲法的制頒
  •  二、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的施行及廢止
  • 三、憲法第一次增修
  • 四、憲法第二次增修
  • 五、憲法第三次增修
  • 六、憲法第四次增修
  • 七、憲法第五次增修
  • 八、憲法第六次增修
  • 九、憲法第七次增修
  •   

    綜結憲法第七次增修,共有5項重點:

    1. 立法委員席次由225席減為113席。 

    2.立法委員任期由3年改為4年。 

    3.立法委員選舉制度改為單一選區兩票制。 

    4.廢除國民大會,改由公民複決憲法修正案。 

    5.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改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補充)國大代表成員

      憲法第26條(國大代表之名額) 國民大會以左列代表組織之:

    現行修憲程序的高門檻:

      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

     特色:

    1. 代議機關壟斷「提案權」,但未壟斷「修憲權」
    2. 公民複決納入「國民主權」
    3. 複決採取「同意票過半」的高門檻

    2004年的第七次修憲為往後設下了堪稱世界最嚴苛的修憲門檻,立法院需有四分之一委員提出,四分之三出席,四分之三出席委員同意,才能送出修憲案交由公民複決。而公民複決時必須要有超過一半的選舉人投下同意票,比被譏為「鳥籠公投」的公投法還更嚴苛。

    以2012 年大選的選舉人約1800萬來說,公投法的門檻是超過二分之一選民(900萬)出來投票,其中二分之一(450萬)投下同意,修憲公民複決則直接規定必須要有「900萬人出來投下同意票」才能生效。而當次大選投票人口約在1350萬,當選的馬英九得票為689萬。也就是說,修憲公民複決若不和大選合併舉行,可以說是沒有通過的機會。

    憲法應該是人民意志(The Will of the People)的產物。但我國目前的修憲規則,不僅讓立法委員壟斷修憲提案權,甚至讓少數立委可以徹底杯葛人民修憲的要求,嚴重架空了憲法所奠基的國民主權原則,也違反了多數決的民主原則。

    殭屍條文:我國憲法增修條文前言有關「國家統一」的文字以及第 11 條關於「一國兩區」的規定。(萬年國代於1991年修憲時,所增設)

    九合一選舉後,政治人物紛紛喊出實質修憲主張,或者喊出藉由「國是會議」或 「憲政體制修改會議」進行修憲主張的討論。無論是實質主張,或是修憲討論的 進行方式,台灣社會都不能遺忘過往七次修憲經驗中,僅由政治人物主導修憲商 討必然會有的政治盤算和利益交換下的妥協,導致台灣在體制上形成總統、行政 及立法權責不清、無法監督的結構問題,而這個結構問題也種下台灣必須透過一 連串搶救式的社會運動模式,去阻擋某些恣意妄為的政府決策。然而,我們也無 法回避憲改過程中就是需要透過政治力,協助憲改從運動的倡議推進體制內那艱難的修憲審議程序。尤其,當我們訴求在公投連署、公投投票門檻與修憲門檻降低的同時,一方面需要將政治的決策黑箱打開來,納入公民審議在其中,二方面也是讓公民複決的投票動作,能夠有人民慎思明辨的審議過程來厚實這個偏好的加總。因此,無論政治人物喊出的修憲主張是真是假,無論其所提出將召開的相關會議是虛是實,台灣社會在這個關鍵時刻,不能僅關注政治人物在媒體所呈現的憲改議題的表象爭 辯,更要在意這過程是否容得下人民、甚或是更弱勢者實質參與在其中?還是人 民僅是更為邊緣以至於對國家的憲法繼續無感?社會共識不只是多數同意,而是 在過程裡更慎重地處理不同、反對意見背後的擔憂。 

    去年修憲破局

  • (補充)2015年修憲委員會組成:
  •   由39位立委組成,國民黨22席、民進黨14席、台聯和立院新聯盟各1席,無黨籍立委1席,互相推選5位召集委員,國民黨3人,民進黨2人。

    第 8 屆第 8 會期委員名單 *為召集委員

    賴士葆 廖國棟 林德福 呂學樟 * 丁守中 江啟臣 *
    盧秀燕 楊瓊瓔 江惠貞 李貴敏 林滄敏 鄭汝芬
    吳育仁 吳育昇* 張嘉郡 顏寬恒 費鴻泰 林鴻池
    曾巨威 徐少萍 蔡錦隆 李慶華 柯建銘 李俊俋 *
    尤美女 陳唐山 吳秉叡 陳其邁 李昆澤 管碧玲
    趙天麟 鄭麗君* 姚文智 陳亭妃 李應元 高志鵬
    賴振昌 李桐豪 陳雪生    

    憲動盟主張

                  積極啟動憲改,公民國會同協力

                克服修憲高門檻,打造憲政共同體

      透過立法啟動憲改,藉由公民與國會協力產生憲改草案,克服修憲高門檻,也透過公民參與過程打造台灣憲政共同體意識。

    憲法既是國家根本大法,就需要由人民定期檢視,確認憲法能夠體現人民的正義感和價值觀。例如,現行憲法並沒有將「維護每個人的尊嚴」放在最高的地位,對於下列原則,也講述得不夠清楚:權利平等、禁止歧視、經濟發展符合民主與環境保護的原則、共享經濟發展的成果、重視不同類型勞動的內在價值、反對把人力簡化為勞動市場的供需。我們需要深入討論這些理念;經由檢視和審議,人民也能夠理解彼此的價值觀為何,進而建立共識。

    憲法另一功能是在規範政府運作原則,現行憲法有若干缺陷。總統權責不明是一著例,此外如參政年齡太高、選制不利於小黨、國會調查權不完整、考試與監察院存廢問題、人權保障機制的缺失等等,都需要全體國民關注、討論,並且交由公民代表來審議,做出結論。

    社會中有部分人覺得「尊重憲政體制」就是憲法不能更動,要束之高閣,但憲動盟的看法相反,正是因為尊重憲政體制,所以要憲改。憲政體制是用憲法當作治理國家的基本原則,充分達到民主、社會保障等價值,應經過全民檢驗,看現在的憲法是否足以保障基本社會價值,做不到當然就應該修改。

    過去台灣七次修憲都是「由上而下」,結果出現權責有問題的國會、比天高的門檻,讓憲法幾乎變成祖宗遺訓,若不扭轉成「由下而上」的模式去推動,很難促動夠多人民出來讓公投過關。今年是首次國會政黨輪替,新國會也必須積極立法。憲動盟的程序法並沒有取消掉國會議員的代議權,只是增加公民與國會議員的協力關係,更沒有逾越目前憲法的規範,若能由下而生形成憲改草案,對朝野立委的壓力也會升高,提升在立法院表決成功的可能性。

    主張憲改程序應「由下而上」的理由在於,一個真正能夠深化民主的憲改過程,必須包括公民的實質參與。憲改程序關注的不僅僅是一個法律文本的修訂,也是透過人民參與在其中,確認國家共同理想與價值的過程。但長期以來這部憲法與人民的疏離,也是構成當前這個政治共同體存在認同爭議的來源之一。因此公民團體強調由下而上的憲改運動,正是要處理這部憲法與人民的斷裂關係,透過人民之間的溝通與對話,凝聚共同體成員的團結情感,重新肯認政治共同體的意涵。

    憲動盟一向堅持憲政改革必須由下而上地推動;公民不僅參與討論,並且掌控討論方向和議程進度,以免憲改僅由菁英主導或淪於政治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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