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集遊權草根論壇

舉辦時間:2015年4月11日(六)13:30-17:30

舉辦地點:台北市南京東路2段125號4樓(偉成大樓)

交通資訊:http://ppt.cc/2Ajr

主持人:a. .賴又豪(台大法研所 & 東吳人權所)

                b. 黃怡碧(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專家導言:

1. 洪崇晏(社運工作者)

2. 張維容(中央警察大學警察政策研究所法學博士 / 中正一分局邀請)

3. 許仁碩(台灣人權促進會 法務)

活動流程:

13:30-13:50 參與公民陸續進場

13:50-14:10 主持人開場、簡介活動背景、介紹手勢與進行方式

14:10-14:30 專家一導言 20分鐘

14:30-14:50 專家二導言 20分鐘

14:50-15:10 專家三導言 20分鐘

15:10-15:40 第一階段討論:蒐集意見

15:40-17:30 第二階段:收攏審議意見、確認審議意見之強度

現場速記

歡迎大家來到這裡,我是賴又豪,憲動盟成員。那怡碧是憲動盟成員跟人權監督施行聯盟成員。

我們今天來這裡是為了討論憲政改革的訴求,改革憲政結構,跟公民討論、形成草根意見,草根論壇是第一步。

集會遊行是憲法保障的重要權力,去年411中正一分局取消公投盟的集會遊行許可,中正一分局毀棄承諾、清場,在媒體上的效果,中間發生一些辱罵、威脅等等。警察的裁量到底是否合理? 主持人是負責寫白板,整理大家討論的內容,那現場記錄人員會記錄現場討論,那達彥負責攝影,還有總召思妤,跟PNN吳東牧先生負責直播。

我們今天的流程,會花一點時間進行引言人導言,再留時間給大家和引言人討論,進一步對制度改革的想像,確定大家是否同意此訴求。這幾場草根論壇會跟現在修憲的運動牽連在一起。接下來提供的意見都會是其中的一部分。

討論需要一些工具,手冊第四頁,會議的手勢,這十二個圖是待會討論會用到的。

那大家都有了解嗎?

稍微補充一下,這是一個互相瞭解跟聆聽的場合,希望大家表達意見或傾聽的時候,用手來表達我們的想法。

那第一位引言人,是洪崇晏,請大家歡迎他

引言人1──洪崇晏

大家好,我坐著講比較不會給大家太大壓力,在去年411主持一個記者會,很高興來到這裡參與集會遊行權的草根論壇,我今天是來分享我或我朋友遇到的抗爭經驗,抗爭有很多強度,不同運動當中反映不同強度。我會用五個例子來跟大家講。我認為抗爭基本上是為了自己的權利,我認為來源是我們都是人,在這個社會上能夠發展,能夠生活。社會或政治運動,有些人會把這兩種運動分開,但有些人認為這是一體兩面。

直接行動是直接對某些事物進行行動。

直接溝通是直接表達意見。

媒體效果,是希望某些議題受到關注和討論。譬如說桃園航空城的迷失小熊對於黃色小鴨致敬。群眾教育,有兩個面向,跟參與活動的群眾溝通,或是針對周遭的群眾了解訴求。

制度改革是促使制度改變。

我大二時參與抗議國光石化的活動,剛從環保署抗議結束,我主要做的是負責糾察工作,讓群眾不要直接和警察接觸。這照片上的大哥,整個人陷在蛇籠裡面,我第一次明確意識到國家機器或當權者會有內在或外顯的暴力,這是會傷害到群眾的,消極的話,他可能用蛇籠隔離群眾;積極的話,就是警察會用暴力來阻礙你爭取權利。這個大哥衝到糾察線的最前線,他說要讓大家踩著他的身體跨過去。我們行使權力需要負擔一些成本,這個成本是應該讓個人來承擔還是應該讓國家來負擔,這是我想待會可以討論的。

第二個是,華光當時在金華街和另外一條街的抗爭。每一個人都需要一塊土地或空間來生存,這塊地是國家半放任讓這些人生存在這裡,但現在為了開發,法務部認為這些人不應該占用這塊土地,為了蓋商場,趕走這些人。江宜樺說人權公約中的居住權不包含違法占用戶的土地所有權。這些人反迫遷是為一定品質的居住權,而不是土地所有權。可是華光是反對迫遷並希望有合理安置,而非爭取土地所有權。人民並沒有其他管道去知道這些人的意見,只能透過媒體聽見江宜樺的意見。警方會在公告的時間地點以外擴大管制區,來限制人民表達意見的權利。

同樣的案例在苑裡反瘋車也可以看到,廠商不斷地建造風車,但居民完全無法阻止,施工是英華威跟居民的事情,但是警方卻介入,阻止居民抗議。執法的過程中,院裡有一陣子沒有按照法令規範,沒有舉牌警告制止命令解散,甚至反銬,我們看到引起社會上很大反彈,也因此受到社會關注。即便警方認定這是不得已的,但仍不斷發生類似的情形。

同年七月,大埔事件,徐世榮只是為了呼喊口號就被以公共危險罪起訴;警方使用刑法主張群眾違法。

結語,去年中正一事件凸顯群眾對警察的不信任,不認為體制內管道能解決這問題。警方在行政裁量上也違背與群眾的信任關係。張藥房雖然後來被法院判定勝訴,但張大哥已不在人世,房子也被拆了,那勝訴好像也沒有什麼實質上的意義。

抗爭行動有三個強度

順法抗爭

阻卻違法型的抗爭,因為你可能妨礙他人的人身自由,就藉由妨礙你的人身自由來阻撓你

公民不服從,我違法並承擔違法的代價,以突顯出法律的不合理

引言人2──張維容

各位大家好

能夠受邀來參加這盛會,很難得的因緣。我個人的博論是聚焦在現行集遊法,在我來參加活動之前,這部法案在立院並沒有什麼進展。這部法案是高度政治性的法案,大家立場跟觀點都不同。管制的模式到底該是許可還是報備。大家都沒有共識,命令解散權跟行政罰鍰到底該不該入法,也是沒有共識。實務工作者或學者或社運人士,司法環境不利於警察去移送違法者,檢察官偵辦案件會以不起訴為準。在個人論文裡,法律應該考慮制定的模式,法學很難被說服法律是政策工具,我們應該某程度相信,法律是一個工具。集會遊行法偏向秩序這一邊,集遊法應該是調和秩序跟價值。價值取向不同,管制模式就會不同。中國的集遊法比我國還嚴格,因為他們重視社會秩序。在天平的兩端有平衡點,要做一個選擇,來因應社會環境。2009兩公約施行法,國際人權標準國內法化,影子報告說因為集遊法不夠理性,尚未達到國際人權標準。我們來思考為何集遊法紋風不動? 我們該做什麼?

我們對集會自由權有不同觀點和立場,我們承認沒有平衡點,必須選邊站,站在價值還是秩序那一邊。

憲法保障人民有表達意見的自由,前面講到保障,其實也有對基本權的限制或調整,不管是調整、限制或干預,其實是在擴張基本權,那其他交通安全的權利是否受到影響,所以必須要有範圍和限度,在一定的範圍裡,集會自由權可以受到保障,但超出此範圍,則應受到規範。為什麼?

第一個是公共資源有限,集會遊行會用到公共空間,包括道路,譬如總統府周邊,或說不同意見的人都想使用同一條道路時該怎麼辦?

第二個是群眾心理學,匿名性會讓群眾容易失序,必須立法對集會自由有所規範。

我的博論前言有提到公政公約第21條,但是兩種情況下,依法律規定,維持其他權利或公共安全之必要,這些調整原則是法治國原則。我整理一些原則,像法律保留、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等等。

本質內容不可侵犯,釋字718有提到共產主義的集會遊行不可舉行,這被大法官認定違憲。

明確性原則,要件跟程序不夠明確,行使要件應該盡可能明確,並有明確的程序,像韓國,先要求民眾解散,再請負責人帶民眾解散,再來才是警方介入。

保護公益,必須要思考手段是否過當

集會遊行的管制跟爭議,對集會遊行的寬和嚴,我國目前是許可制,98的許可案件,強制報備制,底下自願報備制,102年行政院版法案,採取義務報備制,但另外一版草案採取自願報備制。

結語,個人具體建議,義務報備制,應該要強制,釋字718事前知悉是正當法律的公共程序,警方才得以事前部屬跟維持公共秩序,擴大自願報備的範圍。我訪談社運人士的時候,人數很少的時候,是微型抗議,他認為一定人數下,應該自願報備。集會遊行要整合環保、警方跟交通等各資源,應該以中央為主管機關。應該讓究責年齡降至18歲。在地方法院設置專門的集會遊行法庭,處理有爭議部分。強化被訴求機關的角色,他們是主要解決抗爭問題的對象,但常常看不到他們的責任。限縮,保障集會的進行。

引言人3──許仁碩

處理警察抗爭策略,憲法草根論壇,那我想討論憲法對於實際上街頭抗爭的關係,憲法所揭示的價值,跟街頭抗爭有什麼關係。

今天想討論,如果沒有憲法,開始討論集會遊行法會產生什麼問題? 如果坐在家裡對電視機吶喊,沒有辦法行使集會自由權。集會遊行是要在特定的地點和對特定對象。比如說苑裡反風車也是要在苑裡。集會自由需要很多物質去支持,沒有辦法割離。如果投書或上電視都需要很多條件。但上街用自己的身體、舉牌、喊口號就相對來說比較容易。對公共事務的訴求,就是想要改變某些既定的政策。直接用人的力量去拖延公共事務的執行。這是集會自由的一些特性。跟其他的出版自由跟言論自由比較不同。

民主社會中的法,是一個中立的基準,如果按照十二字箴言,「保障合法、取締非法、制裁暴力」,要怎麼選擇依什麼法? 如果依照張老師說的,就是依照集會遊行法,那這個法是解嚴時代設立的法。釋字718是在講一個政治的權利,簡單來說,我們嚴格管制政治權利,但對於非政治權利就不那麼嚴格。一群人在路上本來就會干擾路上的交通,譬如說路跑,路跑常常封路,但是同志大遊行就是只能使用某部分車道,這就很弔詭。理論上應該保障性少數發聲的權利,卻保障商業活動的路跑。那再來,集會遊行法,其實張老師講得很詳細,所以我就不多說。

除了準則許可制,還有一個未得到許可就上街,因為覺得絕對不會得到許可,就乾脆不申請許可,那這就是一個黑數。我要進一步談的是,集會自由還有一些周邊的法來處理,刑法中的妨礙公務、公共危險罪、社維法裡的廢棄物清理法等等。其實有一套體系去規範人民的集會自由。譬如妨礙公務、侮辱公署,像丟雞蛋丟到機關的牆或牌匾就被認定侮辱公署。今天丟雞蛋是跟口號一樣的行為,還是侮辱的行為?

今天這些行為到底是應該被一項一項拿出來適用不同法律,還是應該放在一起看,人民行使自己的集會自由?

具體法律判斷的要件,譬如說認為此人是樂青就上前盤查。

潛規則,譬如說以前不能過夜,但紅衫軍過後就可以;或說不能用火,但是廟會就可以;或說規範這裡是意見表達區、這裡是媒體採訪區。

誰來治理? 警察統治者以法治理的狀況下,警察是行動主體,人民被判斷是被處理的部分,忽略基本人權最早是抵抗國家侵略,王權派軍隊侵害人民,哪裡需要行政權允許? 沒有依法不能對人民做什麼。如果我們贊同是依法治理,而非以法治理,那統治者、警察也應該受到法的管理。唯有人民能夠有批判惡法的空間,才能達到一個以法治理的國家。除了保障人民集會自由的權利,還有提供各種物質的資源。

那大家可以去思考這些事情,等下來討論。

賴又豪

我先做一下歸納,什麼是暴力、什麼是非法? 靜坐、佔領、擋風機是暴力嗎? 抗議關係到時間地點方法,抗議是弱勢者必要的管道,抗爭有很多訴求,這樣的訴求帶有很多價值。對於集會自由的保障,是否也應該涵蓋對行政機關的究責。

發問

達彥:看到張老師,兩公約是以集會和平或非和平來區分,再決定是否保障;跟國內對集會自由許可制或報備制是相當不同的,那我想問張老師對兩公約內國法化跟

江廷振,台大公法所學生

想問張老師,裁量標準應該明確化,訪談警察的時候,為了避免究責,防衛性執法,命令解散;在美國,警察執法也常有爭議,黑人常被臨檢或遭受槍枝的攻擊,這樣的裁量即使明確化,最終會不會導向有利於自己的解釋方向? 譬如說被告上法院時,會不會有利於警察? 或者說裁量更適合以法院為判斷主體?

黃頌倫,上班族

318之後,抵抗權是否應該入憲? 我想聽聽看大家對抵抗權有什麼看法?

先請三位回應

張維容

和平集會受到保障,政府積極受到和平集會的保障,不受立場不同的人干擾,那就應該事前知悉,所以我認為讓警方知道是有必要的,是一種保障的方式。和平集會如何被保護,也是要透過事先告知。

警方的裁量權有逾越情形,立法機關應該在法律要件盡可能明確,譬如說國家安全、公共秩序都不明確,那行政機關就會自行判斷,那這樣就是裁量。警方會以極端、限制集會自由的裁量來處理,有時候是第一線的臨場反應,若交由法院來判斷會緩不濟急。那把裁量權交由法院,會來不及。那當然法治的教育對於警方當然很重要。那後續的對於侵害人權的監督機制就很重要。這可以約束裁量瑕疵的部分。

許仁碩

影子報告的作者是我,我好像沒有那樣寫,但是可能相關意見很多,在哪裡看到的也不一定。政府拿公約來要求人民要和平,這樣有點奇怪。爭議是說,公約說要保障和平,但並沒有很詳細的一般性意見,但如果有我們也可以討論。那我們怎麼去界定這個和平的範圍? 像一個人對一群警察丟一顆石頭,或巴勒斯坦一個小孩對裝甲車丟石頭,這樣是否一樣?

該怎麼去判斷警方的裁量權? 我覺得分三個層次

法律授權給警察去做現場判斷

警察下裁量時是怎樣的理由跟思考? 

在翁老師的架子裡對於裁量偏向比較嚴格限制,所以裁量的理由也很重要。

能否對於警察裁量的課責,或是應該尊重?

法院跟警察在裁量上的分工,又該怎麼分?

最後,抵抗權的問題,不是集會自由範圍,這是人民在某種狀況下可以對國家或政府有抵抗權。使用抵抗權到底該由誰來認定? 那我就講到這裡

八六

簡單談一下警察現場裁量部分,警方的裁量的依據如果沒有事後監督的機制,我覺得我們討論再多都沒有意義。我們的法律是不是有更多積極的、告訴我們該做什麼的部分? 當我們的訴求對象、行政機關若不回應我們的訴求,那我們是否還可以有其他抗爭的方式?

賴又豪

那我們現在進行草根審議的討論,那想上廁所的人可以直接去,但是不要跑掉。那接下來,就是我們的事了。

林崇志,中正一分局

去年十月加入中正一,群眾運動是暴動、抗爭,以前沒有示威遊行,是推翻官府和體制,第一個先對當局施壓,這是個體制外的行動,你卻用體制內的法制去規範他,我覺得這很奇怪。

那我想回應洪崇晏,提到很多體制外的例子,像文林院,依照當時法令作出反風車、華光社區,譬如說行政院的xx兄妹,用公共建設的價錢來徵收我家,卻沒有體制內的東西可以協助他。你要求警察或什麼體制內的東西去處理他很奇怪。

分配跟重分配

華光社區、文林院、都更、收費員,都跟這個有關。

早期集遊法比較嚴格,早期什麼事情都用集遊法來處理,不管是丟東西、或抗爭都用集遊法,後來集遊法除罪化之後,那我們就用刑法、社秩法來處理。我們必須回歸到民法、刑法去處理。但在我們中國固有的概念,都是處罰帶頭的。

那有人說警察可以不作為、不執法,但在我們的觀念中是沒有空白不存在的部分。

最後,目前行政積極度跟媒體回應度,在警察中是很高的。很多時候沒辦法繞過警察,但有時候是不願意繞過警察。警察抬離算是溫和的。有時候抗爭者也不願意繞過警察這條線,抗爭者希望可以在公正合理的情況下表達訴求。

另外一個,我的老師認為制度應該開放,我們才能達到真正的自由。政府應該開放到什麼程度,應該是政府的責任。

賴又豪

群眾運動本質是透過體制外,所以用體制內的法律去規範,是有矛盾的。

集會的性質,抗爭者不一定會想繞過警方,反而有微妙的互動。

集遊法除罪化不一定好,通常都是抓首謀,但是除罪化後,卻不是,

制度的開放會讓我們得到真正的自由,或

林炯志

政府應該教育人民,牽扯到一個價值觀,我認為先有人民才產生政府的話。

抗爭不是制度內的行動,所以不能用制度內的法律去管制。

怎樣可以合法抗爭? 或有抵抗權? 怎樣讓政府有傾聽聲音跟反省的能力? 現在跟我們寫陳情書,我會認為是一樣的。

我相信許多社運組織,我們都是透過體制內更有效、更和平的方式,才決定走上街頭去抗爭。

黃怡碧

群眾行動可能是和平的也可能是革命的,討論的脈絡,好像比較接近林先生說的,比較是和平的、室外的

林崇志

我會提到這點是看過非暴力的書,蔡丁貴教授說體制本身要嚴肅的面對,要處理的事是當中國要把我們吃掉的時候,要去處理這件事。反反分裂法的時候,他要把你吃掉了,那我們要怎麼去處理這件事情? 那我覺得我們要在這個大狀況下去討論這件事。

黃怡碧

上街頭或遊行一定要是最終極的手段嗎?

江廷振

社會運動的功能已經跳脫出,其實是上街頭創造對話,其實是藉由集會遊行法去創造議題,我覺得站在保障情況下,是促進審議。具有現代性的社會運動。

其實現在還沒有除罪化,他現在演變成警察用聰明的執法技巧,去起訴民眾。

吳達彥

現在並不是除罪化,首謀的刑罰還是在,只是現在警察仍用妨礙公務、等刑法罪來辦,和平跟暴力的分界點在哪裡? 像去年的428反核遊行,我覺得那應該保障,但我覺得這個東西需要大家討論。

賴又豪

大家要先確認一點,如果這是一個要推翻這個體制的社會運動,可能真的沒辦法去用體制內的法律去規範。

好像大家都同意這一點。

那即便是非法的活動,是否應該受到保障?

除罪化,會不會比較好?

林崇志

和平的定義是指不作為嗎? 譬如說一輛車在人行道上往前開,那你是要袖手旁觀不做規範嗎? 如果和平的定義是不作為,那我覺得討論會有問題。

集遊法29條對首謀基本上是不判刑的,對行政機關沒有辦法因為不判刑就不處理。

吳政哲,NGO工作者

自由以不侵害他人的自由為自由,如果我們認為的集會遊行不妨害到他人會讓他人有感嗎?所以我認為憲法裡的自由可能需要修正定義。

集會結社的自由被規範20歲以上的人才得以行使。但是兒童人權公約也規定兒童有權利去行使集會結社。

黃佳平,社運工作者

那如果只規範20歲以上的人才可以行使集會遊行。那20歲以下的人就直接上街阿

賴又豪

對於和平跟暴力

20歲負責人的限制是否該拿掉?

關於警方裁量部分,一般化程序可能沒有必要,應該依不同狀況去處理。(需要SOP,但並不絕對)

對警方勞動權益的重視

自由跟秩序的關係,到底集會遊行是否應該以不干擾他人為前提?

黃怡碧

兩層次

法律制度面的修正

到底要不要和平集會? 那什麼叫做和平? 和平是相當不確定的概念,因為連坐在一個地方,卻擋住他人行進的權利,這樣也是不對的。

我們必須要思考一下,環境整潔、秩序、交通順暢跟思考自由,如果有一個價值天平,他們的的重量是一樣的嗎? 還是大家會認為交通順暢也很重要?

是不是警方身為執法者,需要一個新的主管機關來受理許可制跟報備制?

我們可以決定哪些問題是非常重要的,來用手勢來決定哪一些議題來討論。

林崇志

吳政哲

不同立場在同一個現場,譬如說同志跟護家盟,在同一個現場表達意見,不影響到活動的進行,我個人是認為可以接受的。

施逸翔

我想問煽動仇恨言論、宣揚納粹,算不算言論自由? 公政公約有提到,但是煽動暴力跟歧視言論都是被認為不被允許的。我覺得這樣的歧視仇恨言論都應該要被禁止。

賴又豪

言論自由是否一定要受到保障? 或是這些言論是否應該受到保障?

不曉得大家是否有什麼想法?

黃仲儒

我想針對和平跟暴力去討論,我今天進行非暴力抗爭,可以靜坐或吵鬧,我覺得都應該受到保障,譬如說臥軌或癱瘓交通。對於自由跟秩序,我覺得這個議題是不存在的。如果關廠工人都已經生活不下去了,那政府應該是要保障這個權利的。

徐偉群

自由、法和秩序的關係,我們至少是被稱為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那個言論自由跟集會自由的行使都應該是權利的一部分,應該是體制內,憲法容許我們透過集會來干擾秩序,秩序跟權利行使本來就應該會互相干擾,我們要考慮的是什麼樣的條件,我們可以干擾秩序。

賴又豪

體制外的手段

我們持續討論的是和平跟暴力的關係,社會運作

施逸翔

我覺得組長離開很可惜,套用他的邏輯,關廠工人、華光社區能夠正常生活嗎? 我覺得政府應該

賴又豪

社會運作是最優先的話,那導致弱勢者無法生存,警察更應該站在弱勢者那一邊,去保障他們發聲的權利。

江廷振

用正義論的話,當我們無意間陷入弱勢的處境,我們應該有權利可以出來擾亂社會、發聲。稍微擾亂本身應該是集會遊行權保障的東西。

賴又豪

只要不是攻擊人的身體,那就應該受到集會自由權的保障,大家是否同意?

Xxx2

如果照這樣的原則,那陳為廷丟鞋就是暴力,所以我覺得這個可能要釐清一下。

黃怡碧

那你認為這件事是需要法律上來保障的?

Xxx2

我也還在思考,雖然我很想說希望法律保障。

八六

我想提醒大家一下,還有一個阻卻性違法

賴又豪

Xxx2

那推到更極致的話,那黃文雄的行為就更難認定了

賴又豪

認為要觸及到人身,還是要對人身造成傷害,是暴力?

xxx2

我覺得可能不能受到保障,他還是要對自己行為負責。我覺得要努力擺脫掌權者對他的束縛。

達彥

我覺得現在的評價主體有兩種,評價在個人或首謀本身的行為,或個人刑責該不該被評價。那活動本身是和平或暴力,該不該受到警方驅離。這兩個評價主體好像不太一樣。

賴又豪

我們順著這脈絡下來,處理一下這個問題。人身攻擊有的時候會被視為暴力,但對暴力不能一視同仁,必須要透過他表達的價值和訴求,這樣大家同意嗎?

黃頌倫

陳為廷是暴力,但我認同,身為被壓迫的人,已經只剩下暴力一種手段,那我認同。我們能不能看到這行為的背景,去透過阻卻性違法,來做一些補救。就像黃國昌罵張慶忠,他跑去收驚,還被大家認為是玻璃心。

賴又豪

達彥說到個人的行為是否暴力是一個問題,那跟一場行動的和平跟暴力

達彥

我個人認為不能因為一場活動有零星的暴力行動,警方就有合理正當的理由來驅離群眾。

黃怡碧

誰適合決定這場活動是和平還是暴力? 可能不同階段會牽涉到不同的人,

Xxx2

我覺得不應該由集會遊行舉辦者去證明自己我不會有暴力行為,我覺得可以藉由刑法。

蔡雅瀅

暴力如果是偶發的行為,不應該由組織者來負責,或警方來處理。

王先生,參與者

阻卻違法,事前推定所有集會是合法的,但是對仇恨言論的集會應該要限縮,事中也可以處理,事後的行為也很清楚,事後就是偵查的部分,如果法律上的邏輯清楚的話,應該沒有什麼問題。

賴又豪

要怎麼去認定暴力集會,主辦者來判斷,不應該以主辦者自己判斷,中間少數人做出暴力行為,不影響集會,國家應該負起保障集會活動安全的責任。

那大家可以接受嗎?

賴又豪

再來,警察的裁量應該要有一個SOP。還有兒童應該要有集會遊行的權利。

就先從20歲才能發起集會遊行的規範,不論年齡,都可以自行發起集會遊行,這樣大家認同嗎?

我們討論關於和平跟暴力的認定,到底誰來認定,我們跟警方的認定可能不同,那是否讓法院來介入這樣的認定? 或是建立一個機制去看警方的認定是否有問題?

黃怡碧

警察的裁量好像有幾個階段,他們的裁量權發生在申請、核備集會遊行,第二個是在現場,有沒有權利就地解散群眾?

賴又豪

大家有沒有更多的意見?

【後記補充】陳斐鈴

警察裁量部分有瑕疵的話,依法理司法可以介入審查,累積這些審查的結果,

對警方形同是約制,警方很注意這個部分。其實在集會遊行的參與或執行上,

我們不妨參考符號互動論或戲劇理論,秩序跟自由擺在這個理論去看的話,大

家好像在演一齣戲,警方跟社運者好像在跳一個排演過的舞,就是你可以表達

訴求,警方也可以維持秩序。我覺得雙方應該試著去了解彼此的訴求或底限,

以事前協議及遵守協議來建立互信,就不會有過激或擦出火花的情形,當然這

牽涉到對警察信任的議題。

執法的空間裡,警方有法定及裁量的原則,但在集遊現場裡情境萬變,行政及

司法權是否能容讓警方根據現場狀況有不同的處理方式,也就是說,SOP有時

無法全然涵括集遊現場的萬般狀況,警方有時必須視個別狀況來因應處置,然

上級及法官對警察的判斷與裁量能否支持?不然動輒論以瀆職或怠於執行職務

,就會失去執法的彈性,例如對學運的軟處置。與集會遊行相關的警察暴行問

題,除了可能有價值或文化上的因素外(如曾有威權時代錯誤執法的經驗),警

方之會產生暴力的情形,可能也與執勤疲憊有關連,大家除了關注修法外,也

應關心警方的經費、人力、勤務、裝備或資源等,是否足夠因應社會秩序與治

安的需要,因此大家應建議國家要調整資源,讓執法者的勞動條件改善、後勤

補給足夠,這樣警察人員整體執法品質才不會因一隅裂漏而失穩。依現在警方

的法治教育及紀律規範,有足夠的後勤補給及勤休睡眠,應是較不易產生暴力

的。我鼓勵年輕人去注意這些集遊修法外的相關問題,促請國家應該調整資源

設法改善。

黃怡碧

遊行的核備機關不見得一定要警方行政機關

【後記補充】陳斐鈴

集會遊行的許可常是攸關政治的決策,對於分局的層級來說是相當大的壓力,

許可權讓警方變成政治問題的參與者,往往也是最後責難的對象。然現在的法

律規定就是這樣,其實警方不一定喜歡深陷在政治氛圍裡作決策。

至於裁量空間的問題,確是要有一個指導原則,但SOP的規定是無法盡符集會

遊行現場各情境狀況的處置需要,因此要問行政及司法權能容許有多少的執法

空間?而不被論以瀆職或怠於執行職務。另外,警方並不是街頭的法官,是否

確阻卻違法或有公民不服從、抵抗權的情形,警方無法作最後論斷,因此會衍

生執法強弱程度上的問題。因此,如果不是偶發性的集會遊行,建議社運者能

跟警方事先溝通協調或協議,且彼此願意遵守協議也很重要。社運者如能跟警

方事先討論出彼此的需要及底線,那在執法強度或集遊秩序問題上較易控制風

險,而這牽涉到是否信任對方的問題,需要兩方嘗試及累積經驗。至於集會遊

行採許可或報備制的問題,我覺得要看社會的共識,社會及法制到了那一個進

程,就會形成那一種適合的制度。

吳政哲

我對制度的建議,機關不要是警政機關比較好,我不贊成許可制,那我覺得如果你需要其他協助,就自動報備,現場的執法人員不能要求人民報備。

江廷振

人民跟政府的協議力量不對等,我比較支持客觀的機制去決定裁量空間是合法的。

蔡雅瀅

我同意需要協助才報備是比較好的,負責決定的機關我不贊成由縣市政府,可能像一個收件單位,不要是縣市政府,或者是轉文單位變成非抗議單位。

黃頌倫

員工對雇主抗議的時候,警察排成人牆去保護財團,我也很反對這樣的狀況,我不希望被抗議的單位,希望警察去保護他。因為那樣是有罪推定,認為抗議者一定會做出暴力行為。

王先生

各位有沒有想過一件事,報備有一點是,任何一場集會遊行都會影響到周遭住戶的安寧和交通安全權利,如果沒有報備,那也會讓集會遊行的群眾面臨到不特定的危險,因為可能會和不同立場的人發生衝突。

黃怡碧

仁碩也提到路跑不需要報備,警方卻也派出大批警力維護交通安全。那要不要請仁碩再講一下?

許仁碩

我覺得大家可以參考張老師提供的圖,那有些活動如體育賽事或路跑,是不需要向警方申請許可的。

黃怡碧

我現在是在說婚喪喜慶等活動,雖然會對交通安全有影響,但並不需要對警方報備。

江廷振

法學上會分公共論壇,公共場所區分成兩種層次,廣場、公園、人行道和政府機構前的公共場所,本來就是讓人民自由討論公共事務,應該讓人民想去就去,這些場所也不會有公共秩序的問題。至於道路本來就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理,因此也無須許可或報備以預防可能的危害。

施逸翔

我支持亭鎮的意見,集會遊行法回歸路權保障法,

吳政哲

可是目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賴又豪

那大家對於自願報備制是否同意?

那另外一個憲法的裁量,大家覺得是否要有一個公正的第三人在現場觀察人權,來做裁量嗎?

江廷振

我認為是法官來做,我覺得法官是最適合的公正第三人。

施逸翔

我們跟馬來西亞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有接觸過,他們在體制內有律師專業法,只要穿上律師袍,就受到保障,不會被警方逮捕。他們偏向保障和平的集會遊行權,協助現場示威抗爭者,若受到逮捕,會協助偵訊跟事後的辯護。

賴又豪

那大家的意見如何? 覺得如果有律師在現場做人權觀察者呢?

收件機關是否應該從警政機關移開?

對社會秩序跟言論自由的價值優先順序?

我們是否應該保障仇恨言論的言論自由?

請逸翔進一步說明

施逸翔

這個問題很艱難,我覺得聯合國特別報告員會有這種機制,人權事務委員會 會有類似法庭的機制去判斷這樣的案例。對於要建立什麼樣機制,我還沒有具體的建議。不過我覺得德國納粹的例子會是一個很好的參考。

蔡雅瀅

我覺得不應該是前審查這些言論,因為有時候這些言論反而更明顯地凸顯出是非對錯。’

吳政哲

我也同意不應事前審查,想要秀下限就讓他秀,但我覺得事後如果有仇恨言論就可以訴諸法律。

王先生

具體案例,一群人cosplay穿納粹的軍裝在路上走,政府單位就受到以色列的外交單位抗議。

蔡雅瀅

我想像中的事後究責,可能是罰金或究責等等,並非剝奪他下次上街的權利。

林炯志

在德國對納粹言論的管制其實沒有我們想像中嚴格。

賴又豪

雖然我們常常舉納粹的例子,並想像德國對於相關的言論有高強度的管制,但事實上可能並非如此,那大家是否認為仇恨性言論仍應循自動報備制?

仇恨性言論事後是否應究責?

警察在我們的制度到底是什麼角色? 我很佩服剛剛那位警員在這裡表達意見,警察是不可能不作為的! 我就想到柏林圍牆倒塌的時候,那個士兵射殺跨越圍牆的例子,但是很多標語就說士兵可以開槍,但可以故意射不中。那我就在想警察自己作為個人的主體性在哪裡? 那他遭受到的壓力跟保住飯碗的誘因怎麼辦? 那我就在想有沒有辦法可以讓

其實不應該期待警察違反上級的命令,在集會遊行狀況下,可以制度性地輕度接受社會運動的暴力。私人公司去找警察保護,應該是自己花錢請保全,讓警察工作

支持組工會,

對於SOP不是完全拿掉形式的寬度,工會及作為個人的選擇權,對於不合理的命令,或違法的,在私人的企業我們可以離職,但是在公部門站出來反映,就沒辦法養家。

我本身是公務員,現階段支持公務員組工會的,沒有人預備做這件事。

公職律師可以配置在某些單位,及時提訴願,及時處理。

一般文職人員都沒辦法組工會的情況,可能很困難。

達彥

剛剛提到柏林圍牆,在第一線的員警,為什麼可以打人,不受到制裁,是阻卻違法事由。那你在第一線的員警,有沒有資格去看上級的命令是否違法? 如果今天第一線員警知道上級命令已經違法,卻還去執行,就要負起法律責任;目前實務上,在現行法律上是有模糊的空間存在。那一線員警可能是看上級命令看似合法就乖乖地去執行。

【後記補充】台大公法江廷振(關於自願報備制的補充意見)

  1. 利用獎勵方式鼓勵報備,例如場地衝突時,已報備者有請求警方協助或自行排除未報備者的權利或權力。
  2. 已報備者,轉申請佔用車道的路權時可以取得減低保證金要求的優惠。
  3. 傳統公共論壇不用擔心公共安全問題,當然可以採用自願報備制;而車道則以一般一般行政法規處理,也無適用強制報備制必要。

白板紀錄

集遊權草根論壇_白板紀錄

導言ㄧ_洪崇晏

一.抗爭經驗

1.五個例子 

2.抗爭動機目的 —需要是最終手段嗎

         >改變

          >溝通表達

          >媒體效果

          >群眾教育 (參與者旁觀者)

          >制度

3.抗爭首是“人”

二.國家使用的”暴力“多樣 (以超乎我眾預期的手段)

1.蛇籠

2.放任私部門“施暴”

3.擴大管制區

4.上手銬 

三.公民不服從

導言二_張維容博士

 一.核心規範

     1.管制模式 (許可v.s.報備)       報備-->義務(行政)                                                       

                                                                >自願(民間)

                     (現制:準則許可制)

     2.命令解散權範圍程序

    3.行政罰鍰

    4.刑罰(X 有共識)

二.自由v.s.秩序之調和 

(1)不問權利間之扞格 >合理的(合比例) 限制是什麼(比例原則)

(2)群眾行為?

三.ICCPR內國法化v.s.現行法

四.釋字445

五.和平集會 >法律保留

                     >?

導言三_許仁碩

一.保障合法 取締非法 制裁暴力

二.集會自由的特性>>><<<<物質條件

   1.時間

   2.地點

   3.行為態樣

   4.重要的表達管道(弱勢者)

   5.不確定性

   6.干擾性

 三.法(rule of law v.s. rule by law)

   1.集遊法

   2.釋字718

     政治(行政非難?)v.s.非政治集會(E.g.路跑)

        (1)參與人數

          (2)影響範圍

          (3)公共道德價值(法價值)

四.準則許可制的黑數

五.其他法律對集會過程結果的追究

     言論自由

六.警察的臨場裁量

    1. 判準

    2. 法律授權範圍

    3.    

國家如何落實保障集會人權

>不干預

> 促進 (promote fulfill)   

針對導言之提問 

Q1.有關和平集會,ICCPR與國內限制有扞格嗎?

Q2.執法標準裁量權?警察應自為裁量嗎?其範圍又為何?第三人之介入?

Q3.抵抗權入憲?

第一階段 (又豪)

A.和平v.s.暴力

B.裁量空間   a.法治架構給多少空間?

                     b.警方的裁量標準理由?

                     c.裁量的檢驗課責?又如何不服?誰來確認?

                       法院?人民參與?公正第三人?

C.國家積極保障

第一階段 (怡碧)

P1.

一.群眾運動

    1.對當局施壓

    2.推翻體制<<<體制

二.不合理但有效之法律  X<<< 警察(執法者非問題或制度問題製造者)

三.集遊法的除罪化 用其他刑式法規追究案件

四.無序v.s.自由 (P2)

五.政府教育人民?(P2)

P3.

集遊法未除罪化>>>刑法(妨害公務)

P4.

和平v.s.暴力

何謂和平?和平但”不法“(e.g.超出時間)

                    不作為

                    比例原則?

時點

P5.

自由 

1.不同全力間之扞格如何衡平

2.集遊法第十條 v.s. CRC (兒童權利公約)    P6.排除兒童適用集遊法

P7.

1.警察裁量受司法審查

2.符號互動

    法制>和平集會:集會?

            > 自由權利的扞格 (比例原則)

            >第三人 新的主管機關

   執法>裁量

           >後勤

           >課責

3.衡量   S.O.P.

社運群眾運動 >>>

革命抵抗權  >>>             最後最終手段

集會遊行 >>>

【審議結論】

一、價值選擇,自由或秩序?

1.集會遊行並非革命,而是體制內手段(高度同意)

2.憲法保障集會遊行自由,代表容許對秩序進行干擾(高度同意)

3.出於仇恨性言論或歧視的集會遊行,仍不應事先審查(高度同意)

4.出於仇恨性言論或歧視的集會遊行,應建立事後咎責法制(高度同意+1人反對)

5.將集會遊行法改為集會遊行保障法(高度同意)

二、  和平 v.s 暴力

1.何謂和平行為?

對和平的理解,應排除對「人身傷害」或「歧視」的行為,但應考量暴力使用者的地位、其他訴求可能等背景因素,進行細緻評價,如適用阻卻違法事由(部分同意)

2.和平集會的認定?

集會過程中少數暴力不等同暴力集會。國家應透過即時處理與法律制裁,積極排除少數暴力行為,維持和平集會進行(高度同意)

只要影響社會運作,就應該被認定為非和平(高度反對)

三、集會遊行的行政裁量?

1.應取消年齡《集會遊行法》第10條對發起人的年齡限制(高度同意)

2.改採自願報備制(高度同意、1人不確定)

3.設立獨立的接受報備機關,再通知各該管機關協助集會遊行(部分同意)

4.集會遊行現場應仿馬來西亞,賦予律師公正第三人地位(高度同意+1人反對)

,應設置集遊法官(多數不確定)

四、國家應積極保障集會遊行?

1.警察無義務因私權糾紛而生的集會遊行出勤,以降低勤務量(高度同意)

2.警消組工會(高度同意)

3.設置公職律師,作為基層員警是否要遵循上級指示執法的依據(高度同意)

4.明確定義集會遊行的態樣,如可允許的輕度暴力行為,避免執法者陷入是否管制的兩難(高度同意,1 人反對)→多數不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