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029 法制小組草案討論第四次開會

時間:10/29(四) 18:30

出席:彥圖、俊宏、偉群、恩恩、怡碧、嵩立、仲庭、宜臻、年佑、又豪

地點:平台辦公室

會前資料彙整

【閱讀】

Inclusive Constitution‐Making The Icelandic Experiment

Deliberative Democracy in Action Irish Style         

The Irish 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 A Bold Step or a Damp

【讀書會紀錄】

第一次由下而上憲改程序讀書會 紀錄

第二次由下而上憲改程序讀書會 紀錄

第三次由下而上憲改程序讀書會 紀錄

第四次由下而上憲改程序讀書會 紀錄

【草案討論會】

20151007 法制小組草案討論第一次開會

20151015 法制小組草案討論第二次開會

20151022 法制小組草案討論第三次開會

【四次讀書會文章檔案】

https://www.dropbox.com/sh/ym5bggk5reyxorv/AAAyKB9s9SyRk-0ARXsQf6lYa?dl=0

【草案討論會參考資料】

參考冰島: Act on a Constitutional Assembly

偉群老師整理圖表:

BC模式.pdf

南非模式.pdf

進行方式

模式討論和統整

  •  
  • A模式

    第一階段:2018修憲程序、選制。

    第二階段:2020中央政府體制、人權條款

    B模式

    第一階段:議題範圍跟A一樣

    【怡碧報告】

    *

    http://www.slideshare.net/enenkoyako/b-54676423

    【討論】

    偉群:運作時間可以拉長一點。

    怡碧:學習和徵詢階段時間會比較長,A模式有徵詢階段嗎?

    恩恩:A模式有徵詢階段。公民憲政會議代表要加入憲改提案草擬工作小組,所以前面學習階段會比較長,是因為期望代表也有功力要能夠草擬條文嗎?

    嵩立:公民憲政會議出來的代表+國會議員+公民團體,三個族群一起討論,可以解決法法可以解決在兩個會當中來回,所以時間可能會比較久,

    怡碧:還不確定三者角色是不是一樣,當初想是都一樣。

    偉群:工作小組草擬時間大概多長?

    怡碧:公民憲政會議運作中秘書處會跟,應該在那期間就會生出草案,

    偉群:是先有草案才去審議嗎,還是?

    怡碧:徵詢不確定是否要先有草案,加拿大應該也是草案前去徵詢,徵詢完在做第二階段。在公民憲政會議當中就收攏意見、把內容做彙整,再進到草擬工作小組。

    家慶:學習階段和秘書處要如何運作,公民憲政會議當中有三種成分代表,學習跟立院議事過程會不會一開始就被帶風向?

    怡碧:有部分的議程設定想要透過法當中設定。

    家慶:如果是法制局、議事組決定,可能會變成執政黨的意志。

    嵩立:若有公民代表在裡面,可能性就比較小。差別有兩個,一個是隨機抽樣的公民是一開始就在,A公民憲政會議只有否決權,這個做法是公民在前,第二個差別是草案不會在兩個會當中來回。需要解決三者比例問題。

    俊宏:學習階段中國會代表也要一起嗎?難度可能會很高。

    怡碧:可以看成種子球員,但有些國會議員可能憲法知識也很差。

    家慶:搞不好會派助理去。

    恩恩:A模式有個考慮是憲改委員會先去提案,一定程度是政黨間的共識,最後在院會比較容易通過,

    偉群:公民憲政會議一開始就有國會議員在裡面,決議時會有兩者意見不一致

    怡碧:在想,國會議員跟一般人工作會表現比較好嗎?

    嵩立:知識不對等,國會議員可能霸凌

    俊宏:愛爾蘭的經驗裡,認為因為不純粹是公民,被肯認影響力,在院會被否定的程度降低。

    彥圖:兩個建議,審議的議題可以跟A一樣,程序分開,處理的議題可以一樣,最後出來不一定只寫一個草案,兩個版本的差異就像嵩立老師說的,分工處理或整合處理,第二的建議是秘書處、幕僚、工作小組,也跟A一樣,會有幕僚或專責機制,不用動到法制局和議事組,因為他們有常態工作,他們會說沒有能力處理,這個制度不管AB模式都需要一個獨立的幕僚單位,專業性比較強。

    怡碧:法制局可能會開心終於可以發揮功能。

    彥圖:也有可能,但可以不要寫進去。要考慮作業是否也在周末,或可以比較頻繁?要處理的議題若比較多可能就需要密集參與,三種代表比例之前,可能要先討論規模。

    偉群:開口大要處理很多議題,要平行或分組處理信心都不高。

    彥圖:現實上很多人希望全面憲改,時間上又有壓力,我會覺得理論上A可以B也可以,只是運作邏輯不同。常態憲改委員會是專業,但他的工作時間會是這樣,公民參與就會有限,可以在周末。在B模式就要想同樣時間內可以完整的工作。

    偉群:原來設計九月可以多一點,同樣規模A可以B不見得不行。

    怡碧:分組

    偉群:B相對A有個好處,一開始就徵詢,議題也都確定,就可以做由下而上過程,收集意見,徵詢到審議過程有秘書處支援,運作時間比A經濟,沒有往返等待過程,一年半都可以運作。

    嵩立:A的話兩個模式可以此起彼落,B的話要一起走。四個議題還是得有優先順序,要確保修憲程序處理完,再來處理其他?

    偉群:不太可能

    彥圖:可以想辦法讓B模式能夠處理四個議題,例如分組或運作時間更長,重點是確定2018就是處理這些議題。

    俊宏:先不論議題差異,先討論兩個程序的優缺。

    嵩立:原住民的部分?

    俊宏:可能要問什麼是公民團體。

    彥圖:現在無法解決。

    怡碧:公民團體也可以抽樣。

    彥圖:如果把組成從三個變兩個,拿掉公民團體,可以接受嗎?

    怡碧:也可以。

    彥圖:可以抽樣公民+國會代表,就解決公民團體代表的問題。

    怡碧:可以就之前公民團體表示意見的模式。

    家慶:會議有回應的必要嗎?

    怡碧:原來是認為專家過度到公民的過程,公民社會團體是為了回應中強在共識營提到有別於國會的政治力,例如工會或企業主,傳統統合主義中的團體。

    偉群:條文中可規定徵詢過程包含要徵詢公民團體,若不是成員,條文裡可以規定要去徵詢哪些社群。

    討論

    彥圖:先解決四個議題要處理的時間,可能B模式規模會比較小,比較好運作,不會開花,試著想辦法讓開會是有實質意義。

    嵩立:人數是否要大於修憲委員會,修憲委員會大概是45人。

    彥圖:跳過修憲委員會,因為那不是寫在憲法裡,立法院四分之一為下線就可以。

    偉群:規模還需要考慮什麼?

    怡碧:錢從哪裡來。

    偉群:可以沿用國大做參考?

    家慶:300

    偉群:如果B比較小,怎麼樣的模式比較好?

    彥圖:有國會議員,如果25人,一半一半規模就是50人,如果三分之一就是75人,四分之一就是100人,這樣推算。

    彥圖:有可能113立委都放進去,公民代表也同樣數量。如果抽樣要多,國會議員就都參加再分組。

    偉群:所有議員都進來,對後面的拘束力就更大。

    嵩立:人多議事品質會下降。

    偉群:公民憲政會議要做決議時只有國會議員的三分之一

    怡碧:人數太少很難抽樣反映人口。

    彥圖:正當性來自隨機(抽籤)而非代表性。

    俊宏:代表性跟擴大參與是兩個不同概念,徵詢過程可以做擴大參與。

    彥圖:可以多抽幾倍,因為有些人不會來。

    偉群:如果113人,一半立委一半公民?

    怡碧:立委再後面有比較大的權力,前面可以不要一比一

    偉群:選完才知道能cover小黨多少。

    俊宏:如果取一半,勒索能力會比較低。

    偉群:也可以黨團方式處理。B可以設定113,公民多一個。

    怡碧:建議二比一。

    90:30/60

    105:35/70

    120:40/80

    彥圖:B模式小規模另外設一個召集人,不是國會議長。

    下次開會

    11/11(三)18:30 平台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