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法圖文包完整資訊(一)國外案例整理

前情提要

與臺左維新討論,懶人包分三階段

一、國外案例,依照「背景/程序與組成/結果」來做

二、現行修憲問題(公民參與、門檻)→凸顯為何要有程序法→行動呼籲

三、詳細的程序介紹

以下主要整理是子庭,請大家幫忙編修一下。

加拿大 <卑詩省 選制改革公民會議個案研究>

 【背景】

  加拿大的人口大約是三千四百萬人,國內人口有很高的比例是國外移民,主要來自歐洲國家,其次是亞裔族群,這形成了它人口的多樣化;官方語言主要是英語及法語,不過也有許多非官方語言的使用,例如:漢語、旁遮普語、西班牙語等等;另外他們也高度都市化,有好多個大都會區,例如:多倫多、蒙特婁、溫哥華等等;是較為富裕的國家(人均國內生產毛額在全世界排名第十一,人類發展指數排名第八);其所得分配的公平性介於美國、德國之間(但其貧富差距正在不斷擴大:1%富人的年收入是普通人13倍)。

  •  卑詩省(不列顛哥倫比亞省)與溫哥華
  •    全省總人口數大約400萬人,溫哥華市大約有60萬,大溫哥華區則有兩百三十萬的人口數。(溫哥華是華人重鎮,被稱為街坊城市,因為當地政府鼓勵高密度發展)

      資源導向型經濟,主張利用更有智慧的方式去保存、管理、使用自然資源及科技資源,以取代貨幣-市場經濟體系。(溫哥華的產業多為林木業、採礦業、軟體開發、生物科技和電影業等等)

       政治文化傾向庶民主義、對­政治人物缺乏信任感。

       加拿大的政治體制為議會制(內閣制),卑詩省的議會主要有兩大黨加一小黨,分別為自由黨(BC Liberals,中間派,執政黨)、新民主黨(NDP,左翼)、綠黨。(較富有的溫西區選民會傾向支持保守派或自由派,而市東區則傾向支持左派)

       鄉鎮市級政治文化:協調性較高

  •  (BCCA) 計劃背景和目標
  •    為了改革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SMP; single member plurality)的政黨得票數和席次不成比例之問題,當時人民對選制普遍不滿,票票不等值:在1996的省議會選舉,少數黨執政(新民主黨);得票:NDP (39%),BC Liberals(42%);席次:NDP (39),BC Liberals(33)。

       過去改革方案掌握在政治菁英(NDP)手中,但他們最有可能曾選制設計中得利,缺乏正當性。因此,自由黨魁 Campbell 矢言成立「公民會議」(citizen’s assembly),到了2001年,自由黨大獲全勝,拿到57%的選票,拿到79席絕對多數,黨魁Campbell實踐選前承諾,是促成計畫的因素。<自由黨(57%;79),新民主黨(21%; 2),綠黨(12%; 0)>

       2002年省政府委任前自由黨黨魁Gordon Gibson 研究「公民會議」型式,並任命前SFU大學校長Jack Blaney為公民會議主席,同時向省議會提案立法做為公民會議的法律基礎。2003年4月通過立法,省議會同時成立特別委員會監督公民會議的執行。

    【組成與程序】

     組成:

      設置秘書處,並按照地域設定委員人數,也考慮到原住民代表,且有提供津貼。(但在此案例中是從隨機抽出的名單中邀請,再等回覆,再從中抽出)

     程序:

      1 . 學習階段:專家演講、小組討論

      2. 公聽階段:到各省主持公聽會

      3. 審議階段:討論價值原則>篩選方案>深入討論兩方案>兩方案投票二擇一>決議是否交付公投

  • 公民會議的法定任務    
  •   公民會議是獨立且具代表性的機構。

    -在「西敏式議會制」的憲政框架下,分析並就省議會選制提出建議方案

    -公民會議審議(deliberation)必須排除政黨干預

    -所需參考資訊及專家,由公民會議自己決定(確保自主性)

    -建議案不是法律,而是公投案。

    -須在2004年底前提出,交付2005年5月公投

  • 公投門檻
  •  雙門檻(妥當性有爭議)

    -三分之二(60%)以上選舉人投票

    -三分之二以上(60%)選區得到過半數(50%+1)票通過

      <79選區中至少有48選區得到過半數票>

     *門檻相當高*

  • 公民會議代表的選出
  •   79個選區,每一選區隨機抽出100名男性,100名女性,共15,800名單,各區的200人名單,依年齡與性別分列。

      寄出書面邀請,對回覆者寄出關於公民會議的基本資訊、任務、要求等。

      1700人回覆說有興趣,964位參加選取會議。從其中,按一選區一男、一女的方式,隨機選出158名代表(有考慮到年齡),其餘人為候補。另外加選原住民代表,1男1女。->158+2=160 用了5.5百萬美元預算(2003年準備,2004年運作),利用預算支持設置:

     -主席(chair)

     -秘書處(secretariat)

    主席執行助理 首席執行官
    首席研究員 副研究員
    組織協調人 辦公室經理
    媒體聯絡人 副聯絡人
    各工作小組主持人

     -158(根據79個選區設定委員人數)+2(原住民代表)名委員(不含主席)。

        <有酬制,涵蓋津貼、日常照顧、居住>

  • 操作過程和活動
  •   三階段:學習階段(learning phase)、公聽階段(public hearing phase)、審議階段(deliberation phase)。

  •  學習階段 
  • -上課六週(週六與週日上午)

    -專家演講:秘書處選聘專家,擬定議題,特別專家委員會檢視課程。

    -閱讀資料:秘書處準備。

    -小組討論:隨機分組,10至15人小組,每週換組,由政治學的研究生主持小組討論。<把上課學到的東西透過小組討論吸收,仰賴較專業的主持人(政治學的研究生)>

    -建立良好的溝通關係:形成溝通的價值共識。尊重不同意見,合作,開放和包容的態度。<無形但重要的軟性運作規則>

    公聽階段(五月到六月底)

    •會議代表至全省各地主持公聽會

    •目的:聽取公眾意見

     –代表除了在自己家鄉,也到其他鄉鎮參加公聽會

     –也聽取利益團體、倡議團體與政黨的意見

     –接受書面意見

    •結果:

      共舉辦50餘場,近3000人參加,每場20-150人,收取1,600筆書面意見(含網路),多數支持朝向某種比例代表制改革。

     審議階段(九月到十一月)

    •首先討論出「選制中最重要的價值原則」做為選擇方案的基準:

      結果公平(選票和席次合比例)、在地代表性、選舉人有選擇餘地。

    •篩選出符合三項價值原則的方案

     –可移轉單票制(single transferable vote; STV)

     –混合比例代表制(mixed member proportional; MMP)

    •以二個週末時間聚焦討論二方案(分別)

     –提出支持或反對的論述,藉以深入討論被選出來的方案,讓大家更了解。

    •進行二輪秘密投票(不記名投票)

     –第一輪,兩方案中選出一個

       結果:STV勝出

     –第二輪,決議是否將該方案交付公投

       結果:164:7 通過

      

     【結果】

       最後公投同意票數過半,但是沒過投票門檻,可能原因:宣傳不足(與一般人的互動不足)、淪為政黨操作(彼此不信任)。其他問題:前面的篩選機制可能排除了具備一些特質的民眾,且並未考慮到種族、語言、階級的多元性。

       在我國適用的可能問題是:花費昂貴、時間少、議題複雜、專家不足。

       但我們的<公民參與憲法改革程序法>是參考此案例的程序

  •  公民會議決議的政治結果
  •  •公民會議結束後,得到政治部門的肯定。公民會議的紀錄、資訊透過網站讓公眾取得,並持續向媒體傳播。

     •2005年3月,支持與反對公投案的團體開始結盟倡議,但根據民調,依然有半數選舉人不知道有選制公投(2004年會議結束後至2005年投票前是傳播的過程,但傳播可能不足導致結果失敗。)

     •公投結果:STV案獲得總投票數57.4%的支持,但未過60%投票率門檻。

          **公投同意過半,但門檻沒過**

     •公投門檻未過,但政黨領袖認知改革民意的存在,政府承諾續推2008(9)公投,但2009年公投結果:僅獲38.82%支持,未過關。

  •  一些政治分析
  •   2009公投結果不進反退,評論者認為,關鍵在於:「公民會議」具有公眾信賴,政府及國會則被認為各為政黨利益;「公民會議」過程的記憶消褪。

       以政黨為主角的公投宣傳,因為政黨利益計算,造成不同意見公民之間的彼此不信任,而非促進共識。

  •  公民會議的參與人數、代表性和包容性問題
  •    評價大致正面,因為設計兼顧多元性、代表性。

      肯定:在顧及年齡、性別與地域分配的因素下,隨機選出會議代表,有擴大參與的意義,也增加代表性,排除公職人員和政黨工作人員可以確保會議代表是代表一般人利益。

      盲點:只顧及年齡、性別與地域,未顧及種族、語言、階級的多元性,以自願參與者做為選取池,這些人可能多半是有時間、教育程度較高、以使用英語為主要溝通工具的人。(因採自願制,一開始可能就會有自我篩選,導致有些人沒無法被代表到)

  •  
  • 公民參與過程對民主內涵的影響
  •   隨機選取加上三階段審議設計,調和了「擴大參與」與「決策品質」可能的衝突(讓公民在較有認知的情況下做決策,特別是公民會議內部)

      賦予公民會議「公投提案權」而非創制權,可以維持「公民會議」在民主政治中的可課責性(accountability),即須受選民檢驗

      公民會議做為一般公民的「資訊管道」,一定程度補足了選民在公投時的知識基礎(有對外過程,也有公聽會)

  • 「公民會議」模式的問題與挑戰
  •  •自願參與式的公民會議,參與者可能先天侷限於不滿現狀的「積極公民」,未必能代表一般多數公民

     •只顧及年齡、性別與地域,未顧及種族、語言、階級的多元性

     •公民會議代表,到底代表的是他所屬的地方,公聽會提供意見的參與者,還是他自己的個人意見?並不清楚(該如何界定代表性,是值得被質疑的)

     •審議過程中,有人說得多,有人說得少,審議結果會不會是少數人主導?

      –作者回應:大型演講和工作小組並進,而且有專業的主持人,應該可以克服這個問題

     •審議過程會不會是由幕僚人員(秘書處)所操控?

      –作者回應:公民會議本身有多元的資訊來源,也有來自公聽會的意見,應該也不致於。

     •公民會議的代表被限定在討論選制,沒有討論其他議題的選擇餘地?

      –回應:這是法律規定的;限定議題任務才清楚

     •審議過程要求會議代表要把複雜的各種意見限縮對焦,使得審議程序太複雜

     •有些人的意見會被忽略,例如,女性代表的發言比較不受注意。

     •STV分配的討論時間較多,MMP較少。

      –好像是MMP支持者自己改變立場

     •一般選民所得到的教育不足,公投案難免失敗

     •整體來說,「公民會議」模式最大的問題,不在公民會議內部的過程,而在「公民會議」與外部、一般公民互動的不足。

     •三項建議

      –更多的提供公眾關於議題的教育

      –在程序上建立公眾對公民會議代表的信任

      –將公民會議更往「立法者」的方向訓練,而非單純的公眾諮詢者

        (準立法機關>對公民會議的教育訓練要更扎實讓它更有審議能力?)

  • 未來展望
  •   •公民會議模式顯示,一般公民是有可能駕馭複雜的政治議題,並且做成決定。

      •根據民調,公民會議受到極高的公眾信賴

      •公民會議值得推廣至更多公共議題的民主決策。

  •  對台灣憲改的適用?
  •  三(四)個問題:很貴、我們的議題很多很複雜、時間很少、專家不足(?)

        **這個模型在單一議題看起來很好用,在我們操作上會比較困難**

    冰島 <冰島群眾外包(crowd-sourced)>

    【背景】

      2008年國家銀行破產,面臨金融危機,激起大家對政府不滿的抗議行動,這被稱為「廚具/鍋碗」革命,跑到國會前拿著廚具抗議,這樣的抗議引起冰島對現行憲法是否需要修正,此時出現一個舉辦全國論壇,制憲委員會是由草根組織蟻丘所組織的全國論壇在2010年,討論冰島需要什麼樣的憲法。

      2008年金融危機,冰島執政聯盟瓦解,社會民主聯盟在下一次大選勝選,因為聯盟瓦解所以組成少數政府,有意要推動憲法改革,另一個退出聯盟的獨立黨反對社民聯盟搞憲改,經過群眾外包生產線,社民聯盟原本計畫要透過選舉組成制憲會議,所有成員都是公民直選,制憲會議討論完之後提案直接交付公投生效,沒有國會插手空間。

    【組成與程序】

      -沿革:制憲會議>憲法會議>憲法委員會>全國論壇>憲法評議會

      -全國論壇由950人組成,以人口普查隨機選出。

        <全國論壇是由民間團體(蟻丘)自己抽樣出全國論壇的成員。>

      -憲法評議會,有522候選人,選出25個人。(自己提名自己,排除政黨提名;單計可讓渡投票制,1-25依喜好排序,包括身心障礙)

        結果:被社民聯盟跟獨立黨反對,最高法院也認定無效(因程序瑕疵)。但冰島國會決定讓這次選舉最高票的25人組成憲法評議會。因此它的權限是來自國會授權而非公民直選。

      -群眾外包:評議會拆成三個工作小組,向冰島人收集意見,放進草案。

        結果:評議會一致表決通過六個草案(贊成票數佔67%,投票率49%),歐洲法制民族委員會認為草案有些技術上的問題,可是經過修改後,國會始終沒有處理,也沒有生效。

     幾個問題:

      -Elster沙漏型狀的制憲理論的相反,而是在中間部分擴大公眾參與,由人民決定憲法條文應該長什麼樣子,在網路上有討論再來修改。

      -人數過少,無法對國會形成壓力;不夠透明、公開;雖然是隨機挑選,但如果無法去,仍舊會排除一些特質的人,且無提供誘因。

      後來社民聯盟得到一個建議,如果要這樣推動憲改要先修改修憲程序,所以後來ㄖ學、文學等學者組成憲法委員會,負責前面講到憲法會議的準備工作,憲法會議的提案會透過憲法規定的修憲程序。後來這個憲法會議也沒有召集成功,作者覺得有兩個難處,一個是因為全部由菁英主導,一個是因為主導的人搞出金融危機,冰島人不信任他們

      但後來憲法委員會有組成,召開一個全國論壇,有950人組成,是以人口普查隨機挑選出來,2011年12月召集,討論如一人一票等制度,冰島人很少,六、七成集中在都市,如果一人一票對於鄉村代表性會有危機,所以他們國內覺得一人一票反而值得檢討,另一個是自然資源的權力,因為本來是可以私有,尤其漁業資源,冰島人覺得這是造成08年金融危機的原因,所以自然資源私有與否可以討論,討論一些就冰島而言很基本的原則問題。

      後來委員會又舉行了一個選舉,要組成一個憲法評議會,這個選舉有522候選人,要選出25個人,這些都人是自己提名自己,排除政黨提名,單計可讓渡投票制,1-25可以自己依喜好排序,金融危機之前社民聯盟跟獨立黨都反對這個選舉,也都沒有參與,最高法院也認定無效,因為程序有缺陷,如侵害投票秘密性,總之選舉無效,冰島國會決定讓這次選舉最高票25人組成憲法評議會,但就不是一開始設計的制憲會議,憲法評議會權限是來自國會授權而非公民直選,過了四個月之後評議會開始運作,評議會成員來自各行各業、意識形態有別,評議會拆成三個工作小組,會跟冰島人廣徵意見,稱冰島這個模式叫群眾外包,收到很多則建議,有很籠統的原則性建議,也有實體的建議可以讓評議會放進草案。

      

      評議會成員會避免跟政黨代表見面,評議會一致表決通過六個草案,六案公投案各自有贊成和反對選項,就算公投通過還是要靠國會批准,贊成票數佔67%,投票率49%,歐洲法制民族委員會專門針對公投給建議或是開放諮詢,冰島國會請這個委員會提供意見,認為評議會提出的草案有技術上的缺失,文字可以更精準、重要問題沒解決等等。會有這些缺失的理由包含時間緊迫、成員缺乏經驗,最後按照委員會建議修改,但國會始終沒有處理,也沒有生效,冰島政黨在過程中跟這些組織保持距離,部分原因是因為自己把名聲搞臭了,更大一部分是因為政黨領導人不接受整部新的憲法。

    【結果】

      負面案例:迫切性、政黨不支持、結果還須交付國會同意(下游限制)。

    作者幾個分析,包括迫切性已經消失了,冰島這次程序會失敗是因為拖太久,這段時間內冰島從金融危機中已經復原一點,人民不覺得有修憲的急迫性,ELSTER主張憲法通常是危機時才會被生產出來,雖然會導致憲法可能設計的不夠好,可是大眾如果不認為自己的政治制度有危機,憲改也不會成功,冰島看起來就是這樣。

    第二點是評議會在開會時沒有得到國際顧問幫助,威尼斯委員會是事後才給意見,感覺比較像是澆冷水,用詞問題等等是可以解決。第三是參與度和代表性,群眾外包這種設計可以讓低度參與的人提高政治熱忱,但這個效應不太清楚,以前研究提到這種設計的代表性可能比較低,是以社交媒體評論,包括男性過度代表問題,但作者認為方法有點奇怪,他覺得國會程序跟群眾外包都會有代表性落差的問題。

    第四是公開性,冰島的制憲程序都盡量公開,比較少有機會交易,同時公開程序參與者會比較譁眾取寵,而非認真審議,這個論點在冰島作者認為沒有看到這種現象,這些人不是政治人物,只是外行人,評議會成員對於草案生效與否沒有任何利益,可能會比較認真?這種只參加一次的人做出來的草案反而會有缺陷,因為不是這種遊戲規則底下的玩笑,不需要負責,作者認為很可惜草案沒有生效,不知道這些一次性的外行人可以產出比較好或比較缺陷的憲法。

    第五點是沒有上游限制,有談到一個歐陸憲法理論,不知道在指什麼,總之由人民直選的憲法會議是真正的制憲會議,真的代表所有人而不會被政黨影響,公投也是這種制憲的力量直接作用,可是冰島的狀況在最高法院宣布無效,反而破壞評議會跟既有體制的連結,最後仍需要國會同意,如果用ELSTER的話來說,下游限制本來指的是公投是否通過,因為變成國會把這層關係切斷,反而變成國會是下游限制,冰島國內政治菁英沒辦法影響上游誰可以進去,反而是上游限制沒有滿足,只有下游限制而沒有上游限制,是可以被預知會失敗的。第六點是政黨都沒有參與,可以歸因到冰島忽略了這個上游限制,雖然如果讓政黨參與會有缺點,例如更多人譁眾取寵,公開程序可能影響他們交易,但可能會影響下游的支持度。

    愛爾蘭

    【背景】

      在2011年大選(2月底)之前,愛爾蘭統一黨 Fine Gael和愛爾蘭工黨Labour Party可能做出經濟改革(受到信貸、財政危機等的影響)及政治、同性婚姻改革的相關承諾,由於人民對代議政治的不信任,加上選舉制度不公,兩黨也提出了各自的政策來討論選制改革及公民參與方案。當時,兩黨的政策綱要包括以下幾項議題,因此,愛爾蘭憲政會議處理的議題比較多元,起因於一開始政治承諾啟動時要處理的若干政策。

      ‘We the Citizens’ 報告(民間)的提出(12th April 2011)也影響了會議的成立、人員組成、審議形式,議程設定是由參與者決定,參與者也非經過抽樣、而是自願而來。再從參與者中隨機抽樣產生後面會議的代表。由與會者決定議題:稅收與支出、選制、國會改革。

    <補充-選制>

      愛爾蘭國會為兩院制,上議院的實權很小,由60名議員組成,其中11名由總理提名,3名由愛爾蘭國立大學畢業生選出,3名由都柏林大學畢業生選出,43名從五個特殊職業領域(文化、農漁、勞工、工商、社會)選出。下議院實權較大,由166名議員組成, 選舉按比例代表制用單一可轉換票系統(STV)進行。

      單一選票讓渡制達成的比例代表制(PR-STV),可轉移單票制(英文:Single transferable vote,簡稱STV),又稱單一可轉移票制單記可讓渡投票制,是一種選出多重獲勝者的投票制度,在採用比例代表制的同時,盡量避免選票的浪費,同時減少複數選區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中的配票現象。

      德國混合制,先以第二票(政黨得票率)來決定該黨應得總席次,扣除該黨在單一選區中當選的席次後,若有差額就用比例代表名額來補足。因此若該黨在該選區中政黨票應得席次大於實際席次,就會有超額席次。優點:小黨較有生存空間、確實反映民意;缺點:小黨林立、需組聯合政府,超額席次造成總席次增加。

    <補充-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背景>

      2006年12月,愛爾蘭高等法院裁定:上議員Katherine Zappone和她的同性伴侶Ann Louise Gilligan不可以享受愛爾蘭稅法當中的夫妻報稅優惠,因為愛爾蘭憲法規定婚姻只能是一男一女的結合,就算她們在承認同性婚姻的加拿大已經辦理結婚手續,但婚姻仍不被愛爾蘭方面承認。2011年大選之後,愛爾蘭統一黨 Fine Gael和愛爾蘭工黨Labour Party組成聯合政府。之後聯合政府為兌現之前的選舉承諾,成立了一個憲法委員會來研究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可能性。2013年5月,委員會以微弱多數通過動議,建議政府推動同性婚姻合法化。同年12月,愛爾蘭總理恩達·肯尼表示,會在2015年5月22號就相關議題進行全民公投。

    【組成與程序】

  •  愛爾蘭憲政會議
  •    起源:2009末、2010初愛爾蘭下議院憲法委員會倡議,成立公民憲政會議討論選制改革。並由國會授權,給予三十萬磅成立籌備處。

       組成:99名成員,其中分別是66位公民(隨機選任),33位政治家(29名國會議員,4名北愛爾蘭議會)。

       特徵:探討憲法/制度設計等全國性議題;政府設立、限時達成目標;審議是核心重點。

       專家提供爭點整理,成為導讀資料。公民審議15天。

       該憲政會議的結論,僅具建議性質,仍須留待議會決定(但四個月內要說明接不接受,並提出相應方案)

      我們的<公民參與憲法改革程序法>是參考此案例的組成

    南非

    【背景】

      第一階段:過渡憲法。有鑑於社會內部以及外在的壓力,南非國民黨政府NP(執政黨,為保有權力而妥協)與非洲民族議會ANC共同協商討論出幾個憲法原則(包含國際人權的概念)。

      第二階段:制定新憲。政治動力還持續著,舊有政權崩潰。依循著前面討論出的共識,在1993成立憲法會議。

  • 非洲民族議會的歷史 
  •   1948年,南非國民黨政府(National Party,NP)決定在南非實行種族隔離制度,非洲民族議會(African National Congress,ANC)反對種族隔離制度。並在1955年6月26日,在ANC主導下,各黑人、有色人種和少數白人政黨聯合發表了《自由憲章》,宣布要爭取所有人民享有不分膚色、種族的平等權利。此後,ANC致力於在南非國內外發動對政府的抗議活動。

      1958年,156名領導成員被南非政府逮捕。1959年4月6日,因為不滿ANC的非暴力不合作政策,一部分成員獨自成立阿扎尼亞泛非主義者大會(Pan Africanist Congress,PAC),宣稱將採用暴力方式推翻種族隔離政權,建立非洲人統治的南非共和國。

      1960年,ANC與PAC共同組織大型集會,抗議《通行證法》的實施。南非政府軍警與示威民眾爆發嚴重衝突,軍警繼而開槍鎮壓導致69名示威者死亡,史稱「沙佩維爾大屠殺」。受到此事波及,ANC被宣布為非法組織並被迫轉入地下。次年,ANC決定放棄非暴力立場,組織軍事組織「民族之矛」(Umkhonto we Sizwe),由曼德拉出任總司令,開展武裝反抗,被部分西方國家視為恐怖組織。

      1962年,納爾遜·曼德拉被捕,曼德拉於1964年更被判終身監禁,但是在蘇聯和莫三比克等國的支持下,ANC仍然堅持鬥爭,並拒絕與南非白人政府接觸,種族衝突持續。

      1989年東歐劇變後,蘇聯無力繼續支持ANC。因此,ANC開始同意與南非白人政府接觸,爭取和平解決種族隔離問題。1990年2月2日,在國內外壓力下,南非總統弗雷德里克·威廉·德克勒克在同獄中的納爾遜·曼德拉會談後,宣布取消對ANC和PAC的禁令,2月11日釋放曼德拉,並於1992年3月廢止種族隔離,在1994年舉行不分種族的平等民主選舉。

  • 南非1996年憲法的產生背景
  •  <竣凱>

      本來ANC跟NP都不願讓步,所以1990-94充滿衝突,因為這些衝突,導致後面階段大家可以比較順利進行協商,因為衝突大到可能會顛覆國家,不能再大了。

      第一階段最後是有1993年的過渡憲法,使後面的制憲過程有比較特殊的地方,包括過渡憲法當中有些憲法原則先被設定好了,因為有過渡期可以保持NP的某些權力,所以比較能接受,1993年憲法很關鍵。ANC本來在國內是非法的,被認定為是合法之後就開始有對新憲的討論。

      1991年組織多黨會議,提出某些未來的方向,當時NP希望有更多主導權,為了維護種族隔離政策,執政黨在解釋有很多扭曲的地方,ANC不太能接受,開始進行街頭運動,最大爆發點是1992年全國大罷工兩天,第一階段會談在崩潰邊緣,1992年2月另一場抗議死傷不少,這個狀況下ANC獲得很多支持,所以想進一步跟執政黨協商,1992年9月26日得到比較大的協商成果,包括過渡憲法維持國家團結與合法性延續,最後促成1993年的會談,誕生了過渡憲法,1994年第一次民主選舉後產生憲法大會,開始進行制憲過程。

     <偉群>

      南非達到1996新憲有兩個階段,一個是1993年過渡憲法,過渡憲法產生是政黨協商的成果,並不是制憲程序或公眾程序的成果,而是當時背景下政治因素促成執政黨必須批同,民族議會可以主導過程、妥協,終於在多黨協商下討論出重要的憲法原則。這對我們的啟示是說,第一個促成新憲因素還是政治動力,當時南非是一個快要崩潰的情況,原來執政黨統治正當性已喪失,是很大動機讓執政者為了保護自己而妥協造成的政治轉型。因為是完全的政治轉型所以需要新憲法,新憲法是在這個脈絡下產生。

      1993到96還有三年,政治動力還在,是因為整個國家的政治大變動,這是跟我們不太一樣,因為我們並不真的面對舊政權完全崩潰、要得到一個新憲法的局面,所以我們能否讓新憲得到政治動力,跟南非是不同的,1993年憲法原則也是因為真正政治體系還沒成立,憲法原則變成大家都要的東西,有政治動力在,在作者詮釋之下還有一個價值,憲法產生很困難,有個基礎的有共識的原則出來,再去做深度討論,比較有所遵循,這些原則對1993到96年制憲過程產生了規範的作用。程序方面,1993年成立的憲法會議,不是任何人組成,讀起來是當時國會、兩院的國會議員組成,所以是政黨代表。

     <怡碧>(補充)

      憲政原則那部分是吸收很多國際人權,生出33個憲政原則清單,那是內化了很多國際文書,包括聯合國大會決議和哈拉爾宣言,那是當時憲政主義思潮之下的人權原則,體現在經社文公約裡面。公民參與的過程當中不是為了蒐集憲政原則的具體意見,是創作歸屬感、塑造南非憲法是人民的,「憲法是誰寫的?是你」但蒐集意見和產出過程都可以看見不是由人民來寫,但是透過廣播什麼會讓大家累積,像是Nation-building的過程。

    【組成與程序】

      -1993年成立憲法會議,由國會、兩院議員組成,因此是政黨代表。

      -憲法委員會,負責行政事務及教育、宣傳;其他委員會依專業分。

      -過度憲法中的防僵局機制:憲法大會三分之二,區域以省為基準的參議院三分之二。若沒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降低標準至憲法大會六成同意;若沒有在憲法大會完成,可以訴諸公投。

      -公民參與程序由憲法會議成員去各地展開教育、諮詢等會議,蒐集公民參與的意見,回歸到小組去草擬憲法。

      -廣泛的公民參與。廣播、報紙、電視節目、網站等等。

      <竣凱>

      先有一個憲法委員會,既是負責行政事務也負責教育、宣傳的計畫,其他委員會是照專業分各委員會,文章裡面提到有六個。過渡憲法裡有防僵局機制,雖然需要憲法大會三分之二,區域要以省為基準的參議院三分之二,但若沒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就會降低標準到憲法大會六成同意就好,若沒有在憲法大會完成,可以訴諸公投,ANC那時取得很多人民支持,NP很怕訴諸公投,在某些條件上會退縮。

      制憲過程中很強調宣傳,是來自ANC過去的運動經驗,這過程中有五個特點,第一個特徵是時間的維度,南非的制憲是放在國際上的憲政潮流和各黨派擷取的憲政主義特徵;第二個是制憲過程中很多方式,南非過去經歷過很多制憲協商過程,很多主張可以被檢驗的方式;第三個是廣泛的參與,不管是深度或廣度的公眾參與;第四個是運用憲政原則、學說;最後一個是實質層面有些憲法和組織運作上的選擇。

      以時間維度來講,當時國家社會主義已經失敗,一黨專政是過去式,大家開始轉向憲政主義,以憲法至高為指導原則而非以國會為依歸,更傾向明文憲法保障,時代潮流之下南非的制憲是受這個影響。還有提到自覺的問題。人權在當時也在國際上被主張,或是各種人權宣言,這也影響了南非制憲,包括聯合國對南非種族隔離的促成南非在幾年後可以解決種族隔離問題。

      過程的問題,南非發生過很多舊憲法上的協商,在納入多黨派協商下主張很多,種族隔離主張也被納入討論過,經過很多協商過程對南非而言並不是第一次,由於納入多黨派所以可以討論到很多問題。

      南非憲法在公眾參與上的成功,包括每個星期有廣播節目,每周會有1000萬人收聽,每個月會出兩期報紙,閱戶有16萬左右,37個電視節目,上千的點閱網站,96年一次調查,大概有73%成人都有接受過這個宣傳計畫,問卷當中也有高比例是實質的,有到各地去開了上千場會議,這是他們過去社會運動常用的方式。

      第四個是憲政原則,運用在1993年過渡憲法的制定過程中。

      ANC是導向成成立一個南非國家的方向來主導,拒絕聯邦制,在各種與地方權力分權上採取強烈立場,要導向團結的南非的過程,多少影響了宣傳的方向,比較傾向教育。一方面就是要對抗種族隔離,希望國家就是一個團結的。

      最後面,有個比較有趣的是比較德國跟日本,雖然德國跟日本憲法誕生是戰後快速生成,跟同盟國脫不了關係,可是後續的運用,德國憲法表現得比較好,比較受德國人認同,它認為這是制憲過程中德國自己的基本法德國參與比較多,日本憲法大多是麥克阿瑟跟他的團隊決定,這是相當大的差別,這樣的差別應證了德國比較受認同,可以回來看南非的情況,制憲過程中的宣傳努力有可能達成這樣的功效,使大家比較認同自己的憲法。整篇花了不少力氣在談從議會主權到憲法至高的問題,這在南非是問題,在台灣不知道是不是問題。

      <偉群>

      所以是體制內的東西,國會成員的另一個分身,去做秘書處或工作小組,去操作後面的計畫,公民參與的過程最後產生結果是回到體制內的憲法會議,由它去產生憲法,跟前面加拿大的不一樣,加拿大是付諸公投,跟原來立法機關沒有關係,南非是立法機關變身成憲法會議,授權小組去展開公民參與過程,公民參與蒐集的意見不是憲法提案本身,蒐集起來最後還是由小組草擬憲法。

      公民參與程序很像我們前一階段說國會要負起責任來推由下而上,憲法會議成員要負責到鄉村和學校去舉行會議,一種是教育型的會議,一種是諮詢型的會議,這裡面確實有公民參與過程,國會要負責推動。不是單純的審議,而是先有告知,是投入很大資源下去做,各個角落都有,先有專家的資訊提供、教育型會議,才有蒐集意見。

    【結果】

      自己的憲法自己寫,增加正當性、認同感。

    資料來源:歷次讀書會,或是從網路上找到的(主要來源:維基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