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007 法制小組草案討論第一次開會

時間:10/7(三) 18:30

出席:偉群、宜臻、怡碧、嵩立、彥圖、俊宏、竣凱、恩恩、又豪、高毅、逸翔

地點:地球公民北部辦公室

wifi帳號:cet taipei-lobby

wifi密碼:0223920381

會前資料彙整

【閱讀】

Inclusive Constitution‐Making The Icelandic Experiment

Deliberative Democracy in Action Irish Style

The Irish 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 A Bold Step or a Damp

【讀書會紀錄】

20150716 第一次由下而上憲改程序讀書會 紀錄

20150820 第二次由下而上憲改程序讀書會 紀錄

20150904 第三次由下而上憲改程序讀書會 紀錄

20150917 第四次由下而上憲改程序讀書會 紀錄

【草案討論會】

20151007 法制小組草案討論第一次開會

20151015 法制小組草案討論第二次開會

20151022 法制小組草案討論第三次開會

【四次讀書會文章檔案】

https://www.dropbox.com/sh/ym5bggk5reyxorv/AAAyKB9s9SyRk-0ARXsQf6lYa?dl=0

【草案討論會參考資料】

參考冰島: Act on a Constitutional Assembly

偉群老師整理圖表:

BC模式.pdf

南非模式.pdf

草案討論會議流程

今日會議進行方式:

先進行問題分析,如果要訂程序法的話,需要哪些選擇?

一、常態法或任務法

偉群:現階段比較適合任務法,推這個法案讓接下來的憲改可能成局,若是常態法,比較不能想像如何啟動,要求哪一個人、哪個時候啟動,若是任務法就有可能在法當中訂下時間表,有啟動的義務,常態法是以後的事情,連同修憲過程把未來的修憲程序完整化,眼前是2018憲改要成局,在這個考量下任務法比較可行。

嵩立:前前次討論有個說法,這個法可以有兩種看法,一種是在既成的修憲委員會要求更多民眾審議,啟動方式不改變,要改變的是修憲委員會啟動之後的公民參與機制,這個變動是比較小的,這是一種常態法,但也同意先訂一個因應目前需要的,2018以前達成某些目的的任務法

怡碧:後來修出來不一定按照原來的修憲程序,修憲委員會進行本來的工作,透過現在這個法開始生出憲改草案或憲法內容,可能是修掉現在憲法既存的修憲程序?

偉群:未來修成怎麼樣是另外一回事。嵩立老師也同意今天討論的是任務法?

嵩立:對。

怡碧:有沒有可能並行?除了這個任務法為導向的公民憲政會議法,我們做為憲動盟要不要多想一下同時規範修憲委員會的運作方式,例如公民參與,在修憲委員會開始運作的時候。

偉群:現在討論的程序法會影響修憲委員會運作,可以在程序法當中寫出來。通過這個法律已經在改變修憲委員會的運作方式,現在是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今天的法進去就改變原來的狀態,只是文字上如何說清楚對現在的情況改變,這是技術上的問題。

彥圖:贊成以任務法,有限時性2018結束,因為之後希望修憲改變修憲程序,到時再做常態性。

俊宏:既然是任務法,是指特定時空下任務性的運作,要因應2018召開公民憲政會議,做這個工程要付出的、要努力的問題來看,政治人物買單要召開公民憲政會議,跟要公民憲政會議法,力道不同,要同時召開,又立法,依據法來召開,有可能政治人物沒有這樣的想像,開個會為什麼要這麼麻煩?她可能不願意雙重承諾這件事。

偉群:回到主張,憲改工程是由下而上,以現狀來看沒有由下而上的程序跟保證,就倡議者而言,希望由下而上程序是被確保的。

俊宏:如果她願意召開公民憲政會議,但不按照我們的方式召開?

偉群:要看方式是否符合我們由下而上的想像,在那之前應該持續主張,法裡面若有啟動義務,國家就必須投注資源。

俊宏:常態法跟任務法來倡議,對於目標有不同的。

彥圖:有法律跟沒法律的差別是制度下,常態法或任務法差別是要不要這一次,如果沒有任務法,如何召開、效力如何安排,可能就無

俊宏:我是說常態法作為制度化的說詞,像這次換柱就是怕會修憲,是否要有一個制度可長可久?

彥圖:國民黨不會因為我們提常態性就比較贊成,他都會反對就對了,不會因為提常態性就反對比較小。用制度化、法制化,比較不會讓憲改變成空頭支票。如果民進黨自己辦國民黨永遠不會參加,假如她取得國會多數有立法權,訂了一個法律了,國民黨不來參加就是他自己放棄了,對民進黨說服應該不會太困難。

俊宏:可能取決於公民參與的幅度。為什麼要這樣提還要回到之前的說法,會不會分散了倡議的目標,就是召開公民憲政會議修憲這件事。我們要有一個說法。我事實上是同意的。只是要有一個說法。召開實體會議可能要投入很多心力,但是要到這個東西是不是必須同時拿一套東西告訴他得照這樣的方式去做。多了一套程序的倡議目標本身會不會反而卡住了要做這件事的可能性。

偉群:那是因為第一階段時間太趕,怕被杯葛。我們的倡議是在國會選舉之前的倡議。俊宏講的是是不是需要走這條路?

俊宏:我們要提出清楚的,現在是任務法很清楚,是要盤點任務法可能遇到的疑問。用任務法跟常態法在理由上有什麼不一樣?

恩恩:明年開憲政會議,如果有國是會議談願意召開會議但是法不能過,那我們怎麼辦?就是如果小英給這個政治機會。

俊宏:這就是我剛講的。

偉群:我們就要問如果承諾召開國是會議,那是怎麼樣的會議?符合我們要的嗎?如果不是,至少要要求就算不是法律,也要召開我們要的。

俊宏:所以我們同時也要國會倡議,讓民進黨立委了解這件事情,不只是要開這個會,而是這個會怎麼樣。

偉群:就算沒有法律也要他們走這個程序,到最後他們不願意立法也要跟他們要求。剛講是說透過法律讓規則由下而上制度化,用國家資源來做,比較上軌道。

嵩立:我們現在設計出來不見得會是公民憲政會議。

俊宏:上次有跟鄭麗君談,我們要遊說這件事,要把整個圖像講清楚,告訴他為什麼要這樣做、有什麼好處。

彥圖:如果在體制外,完全沒有制度化,總統說要召開會議,訂位比較是諮詢型,也可以用總統府資源。問題是因為是體制外,最後還是要回到立法院修憲委員會,如果是行政權主導,國民黨不參加,假設國民黨還有至少四分之一,還是很難成局。正式的修憲程序基本上都在立法院,總統沒有任何角色,如果我們可以一個比較制度化的方式運作,可以讓不同政黨願意接受、信任這個制度公民憲政會議變成立法院的組織。

俊宏:所以倡議對象是國會?

彥圖:包含政黨,不是承諾要開,重點是要怎麼開比較容易成局,我們覺得這是最有可能做到的是,有法律了,國民黨不可能杯葛,最後甚至可以安排怎麼跟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連結,讓修憲提案就是會經過這個程序,對民進黨說服應該不會太困難。

偉群:那個連結在我們想像的法律裡可以作出設計。

二、組成方式

偉群:任務法我們想像的架構是怎麼樣,會議怎麼組成,這個組成也跟如何啟動有關係。想像程序有會議做帽子,這個會議怎麼組成、如何啟動。組成的方式不同國家有幾種類型,國會議員、隨機選取、混合制(抽樣選取的一般人及政黨代表),要不要再加上其他例如專家,都可以討論。有不同的狀況是像南非是國會變身成憲政會議,所以沒問題;加拿大是事先指定政治任命主席,法律通過後政治任命的主席就啟動了。

怡碧:這個法律的法源依據是什麼?冰島的第一條有說根據1944年給予議長召開修憲的諮詢group。很多法律是不是還是要有更高位階的授權,例如憲法的授權。

彥圖:如果有授權要寫,沒有的話就寫我們通過這個法律這樣。

彥圖:建議想具體一點,立法院要在什麼時候通過修憲案才會在2018(這個有推算過),公民憲政會議召開會在什麼時候。現在我們在討論組成,也許可以更往前,一開始由下而上的過程可以怎麼設計,就不一定一開始就是公民憲政,那兩個其實可以脫鉤。譬如2016年初通過這個法律,可能到年底會是一個各地的草根論壇討論,要求由選區立委與不分區立委負責主持,那個東西等於是匯整蒐集,我們會有幕僚機關提要提哪些草案,再交給公民憲政會議審議,最後再提交給修憲委員會通過。

偉群:彥圖的想法不是一開始有一個大的組織,而是末端。

彥圖:可以想像整部法律有幾章,比如2017前由立委帶領討論,要修什麼的議題搜集,第二個可能有大概半年時間,專家彙整,第三個階段才是公民憲政會議和最後怎麼跟正式修憲程序連結。

偉群:(看南非、加拿大、愛爾蘭案例)如果一開始沒有公民憲政會議,那最開始是一個秘書處去主責嗎?

嵩立:彥圖會這樣想是因為你覺得這是最合理的還是想忠於原本的草根論壇構想?

彥圖:這不會是唯一的選擇。我們現在討論大概有什麼樣的模式。

偉群:一種是一開始就有個大會議,另外是有個主責機關,這兩種模式,末端都會要求要有公民憲政會議。我們可不可以來推推看,如果採取先用籌備處或秘書處來推由下而上,最後再來形成公民憲政會議,這種模式一開始的秘書處會是怎麼組成?

怡碧:誰來發動要來做秘書處?

偉群:我們想像由誰來組成,這就包括由誰任命,比較像是個專業機關。

嵩立:還是有必要討論由下而上與全面憲改,之間是有衝突的。如果我們要全面憲改,已經預設有哪些要改,如果是透過由下而上,要蒐集到所有我們認為要改的條文,要蒐集那麼多意見,會非常花時間,而且秘書處要很大。如果為了全面憲改,一開始可能就不要再去做大規模的諮詢,一開始就是一個修憲會議,在人沒有很多的地方去討論,再開始諮詢,假設我們已經分成十個部分,每個部分可能有幾位立委來帶頭去做諮詢,比較可能在一年多的時間內兼顧。要是一開始就發散,要不久還沒討論完就歸納,要不就品質很不好。BC單一的議題就討論了好幾個月。

偉群:可是愛爾蘭並不是單一議題,是多元議題,整部憲法。

嵩立:我們要的全面憲改是這樣嗎?要是走過一個過程提出來修憲規模其實很低,因為共識很難收集?

偉群:一開始處理多少議題,愛爾蘭一開始是開放的,所有議題都可以進來,只是後來結果長另一個樣子,現在關心可能不是後來怎麼樣。

嵩立:我就是想要用後來的去規範一開始的。

偉群:全面性要一開始就確定,由專家的組織來確定。比較像彥圖講的沒有一開始大的會議?

嵩立:彥圖的第一段是要廣泛討論,包括立委下鄉代草根論壇,第二段才是回來;我的想法是一開始的階段,就是我們原來的草根論壇保留,放在後面。

偉群:我聽起來是一開始要確保範圍很大,不要被限縮,少數人來決定。

怡碧:現在無法想像範圍大可是有很多人。

偉群:就是不是強調代表性?

嵩立:如果是代表性的話,我們也可以確保裡面有政黨、有抽樣。

偉群:如果這樣這就是公民憲政會議的想像啊。

嵩立:但是他不是會議,是一個修憲大會。

偉群:我聽起來實質上沒有差太多。跟彥圖講得不太一樣,一開始沒有組織,是一個帶動由下而上,但是跟後端公民憲政會議不是同件事情。你的說法等於公民憲政會議一開始就組成組織。

嵩立:一路到底,這群人包括規劃議題、產出初步條文,做諮詢,再做定稿,四個階段都是同一群人。

偉群:聽起來跟BC是一樣的。只是組成像是愛爾蘭。可是可以擔保那個會議會把我們希望的憲改議題都放進來嗎?

嵩立:除非我們去當主席啊。

偉群:我的想像跟嵩立老師是接近的,如果要確保全面修憲,在法律當中就要訂出來,就是全面的修憲,因此這個任務將來可能就會交給一開始組成的大會加上他的祕書處,把議題範疇化,確保可以涵蓋憲法全部的範圍,再按照範疇去分工,走下去做由下而上、收集意見,各個範圍去訂出條文。

俊宏:我覺得這邊的由下而上想像不太一樣。一個是徵詢意見,跟一開始講的那個東西不太一樣。

偉群:如果把議題範疇化,例如人權、原住民議題,把它範疇化,那個距離會很遠嗎?

俊宏:那個性質不一樣。每個人都可以發表意見跟每個人提出問題不一樣。

偉群:那就是兩種情況。這兩種情況,你所講的議題本身是開放的?

俊宏:我只是要釐清這兩種由下而上不一樣。

嵩立:所以要請教彥圖草根論壇的想像是憲動盟原創精神,現在是不是要繼續堅持?

逸翔:嵩立老師說的比較像我們立的法,把修憲的發球權拿到想要全面憲改的人,那還是有由上而下。

偉群:如果組成是透過包含隨機抽樣的公民出來的,議題改還是不改是可以透過大會決定的呢?如果不是這樣,如果是要改什麼、不改什麼都是空白的,從程序啟動讓他去蒐集,這樣的話接下來會出現什麼情況?

俊宏:因為這兩個模式就像立法院以外弄一個修憲委員會,公聽會不在立法院而在其他地方。

怡碧:可是老師最後還是要送到修憲委員會。

俊宏:諮詢過程就只是把公聽會辦到其他地方。

偉群:我還是不太懂這樣會違反由下而上嗎?

逸翔:這樣立法會遇到阻礙,是有別於修憲委員會的程序?

偉群:我們沒有談到由下而上中怎麼歸納,直接講到公聽會有點太快。

俊宏:因為要蒐集意見,那是去聽然後把意見帶回來。

偉群:可不可以說由下而上是審議過程?

俊宏:差異在於前端的議程設定由誰來決定。從嵩立的想法是一開始不可能讓公民來做,所以一群人先把這個東西談開來,再來徵詢,那個漏斗一開始不能開太大,先找一群人把漏斗框住,之後再來看意見,因為你認為全面憲改不可能透過由下而上進行。

怡碧:不可能透過這種模式。

嵩立:不可能透過草根論壇的方式進行。

偉群:愛爾蘭算不算是由下而上?

俊宏:愛爾蘭是民間已經辦過,國會再拿來用,一開始愛爾蘭政治學會先試驗過,先有秘書處做過。

偉群:所以事先有一個籌備處去做籌備會議、草根論壇?

俊宏:不是草根論壇,但先有一個公民審議。

偉群:所以沒有確保什麼會修、什麼不會修。

俊宏:我現在比較好奇真的說讓公民自己來決定漏斗,真的會讓所有議題都沒完沒了嗎?仔細去盤點台灣目前的問題診斷,會包山包海什麼都進不來?

怡碧:如果沒有包山包海叫全面嗎?

俊宏:會人各言爾志不能收納嗎?有個預設是讓公民去做會無法收納。

怡碧:比方有一百條條文,萬一每一條都要這樣重新審視

偉群:有點錯亂,到底大家擔心是修太多還是修太少?

逸翔:大家已經確認是任務型的?假如不是任務型,還是回到不一定要一步到位,如果是一個常態型,常態型的壞處是什麼?有沒有可能不斷進行,一直朝向全面憲改?或是到某個階段憲法有階段性的更動?

偉群:常態性的問題在於訂了之後不知道怎麼啟動。必須另外等待政治時機。

怡碧:其實愛爾蘭有限制,討論八個議題。

俊宏:那八個議題就是民間先弄出來的。

怡碧:等於是先盤點過,有個共識的感覺。

嵩立:俊宏覺得你的模式會像什麼?

俊宏:我只是有點困惑全面憲改無法由下而上的預設是一旦漏斗開得很大就無法收。我們看到議題的診斷,不見得是一條一條拿來做討論,每個人concern的不同。

怡碧:可能是被BC影響,因為他只討論一個議題,投入非常多時間資源,最後沒過。可是的確不見得每個議題都這樣複製?

逸翔:如果從運動的角度,全面憲改是很重要的目標,但整個過程中能要到多少是取決於過程中做了多少努力,一開始想像的精神很重要,因為是有別於過去的,是站的很穩的一步,如果為了全面憲改目標放棄由下而上會有點可惜,我們需要一直焦慮在這次就要全面嗎?還是可以透過這次要到某些,這樣的成果o不ok?

怡碧:那個由下而上會發生在什麼地方,例如民間團體現在找了很多人,覺得這議題很重要,去跟立委提案,讓修憲過程有很多人進去,這樣跟我們現在要的差別是什麼?

偉群:逸翔的意思是我們要去先?

逸翔:我們一直焦慮在2018就要全面憲改,這會不會讓我們困在裡面無法跨出第一步。從運動的角度來看。

偉群:不要對全面憲改改得失心太重?

彥圖:也許我們所設定的進程不是只有2018,還有2020,是兩個階段,可以更進一步設定2018要完成什麼,其他在2020完成,就可以分流出來。

偉群:如果這樣會變成我們在設定議題。反而不是完全開放。

彥圖:就是一定要做個設定、管理,太多議題,時間就非常有限。

偉群:這個想像就跟逸翔不太一樣。

怡碧:會接近我上次的想像,有些議題一定要走這樣的程序,比方說人權,這跟老師說的範疇限定有點像,有些議題必定要走這樣的程序,有些議題不用?

偉群:剛才彥圖沒有說走還是不走,只是不同議題時間先後。

俊宏:那誰來做這些事?

嵩立:雖然開放全面討論,最終總是會有人挑部分條文出來,是由選出來的那群人決定。

逸翔:在立法上,因為前面有修憲的失敗進而有個動力要有個2018任務法,那這過程中我們能夠得到什麼成果,有沒有可能這次又無法達成全面憲改,會不會又有動能2020push大家要再成立一個任務法?

偉群:如果有這個問題,這次任務法就可以先處理憲法裡面的修憲程序,利用這次機會解決以後的修憲程序問題,讓他有個常態化由下而上的可能性。這就會變成現階段有很重要需要去倡議讓大家去討論的議題。

怡碧:我們的發展過程好像跟其他國家不太一樣,他們是先針對議題本身有相對成熟的討論,決定要有廣泛的公眾參與,國會就趕快想辦法,通過法律,正當化那樣的組成。愛爾蘭跟BC都是這樣。我們現在是說要先有制度的設計,可是還不清楚會討論什麼。

彥圖:我反而跟嵩立老師有點接近希望這個法律有一定程度在做議題設定跟管理的功能,2018要什麼在法律中清楚呈現出來,2020如果有更進一步全面性,牽涉到議題的急迫跟共識程度,很難把所有東西壓在2018。

怡碧:因為要什麼也有兩件事,一個是程序,一個是實質。我們現在很在意修憲的程序是否夠公民參與,可是老師在意的是連實體都要規範。

嵩立:就像上階段所設定的四個目標,有點像是把目標延後,本來16改18,還是要兩階段修憲,第一階段可以重新來想一次,我猜俊宏會擔心這樣的議題設定如何產生才符合廣泛民主程序?還是少數人決定?透過某個程序界定2018先談哪些事情應該是可以的吧?

偉群:我比較沒有想像直接在法律裡設定2018討論哪些議題,我比較把它當作結果。但我認為在前階段呼應,把全面憲改範疇化的用意是範疇化比較好討論,如果連要討論什麼都不清楚,參與者無法對焦,審議怎麼進行。議題化或範疇化的功能在這邊。如果把憲法的構成分類,這些範疇丟下去審議,審議出來要不要改變都是審議的結果,都不會真的牴觸全面憲改的要求。因為全面憲改就是重新思考。來不來得及在2018處理全部議題,可能在一開始推動由下而上的組織人力夠不夠?

怡碧:所謂的範疇是什麼?

偉群:範疇化之後下去做審議比較容易做深度討論,每場都每個議題點到,不可能深度討論,要怎麼產出後面的憲法條文呢?範疇化如果是設定議題,就盡量涵蓋整部憲法需要處理的範圍,那個設定議程被菁英去操縱的疑慮就會比較稀釋。彥圖的說法是更進一步,把哪些議題放18、20預先決定,這也是一種方式。

彥圖:我只是要提醒2018的修憲還是按照現在的修憲程序,要過半的公投還有四分之三,在這個機制下可以通過的全面憲改會比較有限。如果我們希望的是更完整的,我們會希望在新的修憲規則下進行,比較合理。妥協不用這麼多,可以改革的東西比較大。但我們如果要2018就全面修憲,困難度非常高。

怡碧:會不會拿要求降低修憲門檻這件事來綁還還比較快?修憲門檻的降低是最

彥圖:門檻以修憲程序改革,把提案或整個審議機制,不一定是只有國會到公民投票,還有其他路徑可以放進來,這個東西如果大家覺得有共識,我們還可以要多一點,例如選制改革。

偉群:這裡面我們已經討論了不同層面的問題。一開始在講組成,會是大型的還是籌備處,這是第一個問題。第二個問題是這個法律中對憲改的幅度怎麼掌握,是順其自然,由下而上,還是一開始就確定範圍,還是一開始把他分階段?這是兩個層面的問題。

怡碧:那我們可以進一步限縮這個會議是單一議題就是修憲程序,包括彥圖提到的創制權這類增進公民參與憲改程序,就先不要牽扯實質議題如中央政府體制、選制等等,讓他更任務。

彥圖:那就是他的任務更明確,這個任務授權給公民諮詢。

怡碧:我們其實沒有拋棄全面憲改,因為我們需要先降低難度才有可能真正達到全面憲改。

俊宏:所以我們現在等於把第一階段沒有做的事情再做一次,

逸翔:我也同意,因為這樣的由下而上需要演練。

俊宏:另外一種模式是把公民憲政會議開在前面,不管組成方式,就是任務型公民憲政會議,什麼模式先不提,之後再由送到國會去,經過第一階段通過之後,公投中間再進行公民審議,這樣一方面對於公投案的通過可能性會提高,公民審議是已經出國會的案子。

嵩立:這就是怡碧前前次提出來的。

偉群:我們的法律是要針對哪一段?程序法裡面從公民會議開始?

俊宏:對。這樣公民審議的是已經成案的公投案。

偉群:怎麼樣已經成案的公投案?

俊宏:公民憲政會議已經送到國會,必須通過才能送到公投,在之間的過程要求全國性的公民審議。

偉群:所以我們會有一個程序法,先要求成立公民憲政會議,討論什麼議題?

俊宏:這些議題要先送到國會再決議。可能討論十個議題,但最後提出八個。公民會議的功能是確定建議案。還是說國會「得」通過?

又豪:這樣在國會遊說時,如果說國會得通過的話對來說會像簽了空白支票?

俊宏:愛爾蘭模式就這樣。我們先看這個模式,跟剛剛不一樣,這樣的可能性可以解決,一方面大家擔心開花開很大,但又不希望少數人決定,由公民憲政會議來進行修憲案的討論。

嵩立:這樣權力就回到國會了。

怡碧:不是要銜接既有修憲程序嗎?就實務工作ngo來講,除非對由下而上有很深的信仰,不然我們直接把案子送到國會裡面有合作關係的立委,確保他可以被討論,跟我們現在用非常大的力氣來辦公民憲政會議。硬要這樣兩個比,按照第一階段針對修憲程序做憲政會議的操練或法律設計是比較可行,相對好像目標很明確,程序也可能相對容易。

偉群:我們把這些發言整理成模式,比較清楚。彥圖分階段的想法跟怡碧分階段的想法先釐清。我們訂一個法律,設計分階段的路線圖。

怡碧:我的只有第一階段,先降低修憲門檻。

彥圖:卡在幾個地方,我們是在立法院外一個任務型,要讓立法院願意授權給你,需要有些誘因,讓立法院放心把權力讓出來,任務型機制要跟立法院有關連,要讓他們參與且有一定影響力,這是第一個問題,另外會想要處理整個機制的功能,提出一個好的制度設計,好的審議,不只是討論意見,還要做出決策,符合公共期待而不只是黨派,讓一般公眾相信這個決定不是為了政黨而是為了國家好,這兩個功能有可能把他設計是同一個機構來處理,或者拆開來?如果像嵩立老師提的一個憲法大會,可能承擔的是設計功能,若要兼具有審議功能,規模要多大才能有代表性,立法院又可以接受,這會是個困難,也有另外一個能是分開來,有個不一定是抽樣,可能是由現在立法院成員跟學者專家提出的設計,會議是提案給他,經過審議,同意是為了國家好。

偉群:你講的設計是程序還是條文?

彥圖:我想像的公民憲政會議是比較單純的做後端的,當會議有個東西出來,是一個包擃,公民憲政會議去做同意認可的動作,再送給立法院,為什麼一般個別的公民團體不直接透過立法院,可以設計通過公民憲政會議的提案,在立法院只能被包裹,不會一個一個被表決,修憲委員會的委員都還是可以提案,但沒有話不一定會過,願意參與進來的話,你的義和會成為一個包裹,公民會議都認可了,就只剩立法院要不要通過,政治上設計成你沒辦法。條文內可以就第二階段如何啟動做設計。

竣凱:公民憲政會議修改的幅度能有多大?

彥圖:我們不希望他是橡皮圖章。跟憲改委員會debate協調,有實質審議,議決出來的東西才有公信力。

小結:模式討論和統整

A模式

第一階段:2018修憲程序、選制。

第二階段:2020中央政府體制、人權條款

B模式

只有第一階段:2018修憲公投只處理修憲程序。

下次開會

日期:10/15(四)18:30

地點:平台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