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法圖文包完整資訊(三)程序介紹
本圖文包針對《公民參與憲法改革程序法》做較細節的說明。
前言
- 《公民參與憲法改革程序法》的目標是透過立法啟動憲改,藉由公民與國會協力產生憲改草案,克服修憲高門檻,也透過公民參與過程打造台灣憲政共同體意識。
程序法的設計原則是任務法,設有啟動機制與時程,透過兩階段2018、2020來完成全面憲改,公民與國會議員是協力組成公民憲政會議,屬於合作關係而非對立,對公民代表也有配套的生活保障,另外,也設置獨立秘書處來協助公民憲政會議的進行,包括研習、諮詢和審議三階段,最後產生憲改草案再送回到立法院。
這部法律將要求立法院成立秘書處,協助籌組公民憲政會議。會議成員由區域公民代表(每個區域立委選區抽樣2位,共146位)、原住民公民代表16位、立法委員代表35位共同組成。該會議將審酌憲改提案,決定憲改範疇,並且經過研習、辦理諮詢會議收集公眾意見等步驟之後,針對數目有限的憲改議題進行高密度的審議,於2017年底以前將憲改草案提交立法院,依照憲法新增條文第12條的流程提出,並於2018年底地方首長選舉時進行公民複決。
本法共分四章,分別為總則、組織、程序與附則。各章重點如下:
一、第一章總則部分說明本法之立法目的在於強化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憲法改革程序,明訂本法係為適用於推動近期憲政改革之程序規範(草案第一條、第六條),並揭示本法所定之公民參與憲法改革程序為公民憲政會議審議並提出憲法改革草案,經立法院議決交付公民複決。(草案第二條)。期以具備審議民主精神之程序設計進行憲改程序(草案第三條)。另規定本法之財源(草案第七條)。
二、第二章為公民憲政會議、秘書處及憲法改革草案研擬小組之組織規範(草案第八條至第十七條),包含各組織之職掌及公民憲政會議代表、秘書處成員及研擬小組成員之產生方式。前開組織規範皆盡力尋求憲法改革過程得體現審議民主之精神。
三、第三章為程序。具體規範公民憲政會議之籌備工作(草案第十八條)、公民憲政會議運作階段(草案第十九至二十二條)、提交憲法改革草案之程序與期限(草案第二十三條)。憲法改革草案送至立法院後,立法院應不經立法委員會,逕送院會議決(草案第二十四條),若提出憲法改革案應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公告並交付公民複決(草案第二十五條)。並規定秘書處應於公告後於全國各地宣傳、說明並舉辦說明憲法改革案之公投論壇與相關機關之協力義務(草案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另訂有本程序相關資訊之公開辦法(草案第二十八條)。
四、第四章附則規定本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二十九條)。
議題範圍
組成與運作
公民憲政會議
- 公民憲政會議應自《公民參與憲法改革程序法》生效起四個月內成立,任期至西元二〇一八年憲法改革案複決前一日止。
- 組成:
- 立法院院長籌設,成員包含區域公民代表一百四十六人,原住民族公民代表十六人,國會代表三十五人。(共197人)
- 區域公民代表由全國各區域立法委員選區抽樣選出女性、男性代表各一名;其年齡層組成需反映全國十八歲以上人口之年齡結構。
- 原住民族公民代表由各族抽樣選出一名,女性、男性各佔二分之一。
- 國會代表由各政黨(政團)依其院會席次比例分配,且各政黨(政團)至少一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原住民族代表不得少於百分之六。
- 公民憲政會議組成後,由公民代表及國會代表推選一人為召集人。
- 工作事項:
- 一、制訂會議代表之自律規則
- 二、研習憲法改革議題及審議方法
- 三、決定憲法改革議題範圍
- 四、舉辦公聽會,邀請專家、學者、公民團體提供憲法改革意見
- 五、於全國各地舉辦諮詢會議,蒐集關於憲改議題之各項意見
- 六、訂定審議及議決之規則
- 七、審議及議決憲法改革草案
- 八、其他相關之必要事項
秘書處
- 公民憲政會議下設秘書處,執掌下列事項:
- 一、舉辦藍圖會議。
- 二、抽樣產生公民代表。
- 三、籌建網路平台
- 四、協助規劃並執行諮詢、審議主持人之招募與培訓。
- 五、協助規劃並執行公民代表研習、公聽會及諮詢會議。
- 六、宣傳、說明憲法改革案並舉辦公投論壇。
- 七、其他公民憲政會議運作相關行政事項。
- 八、公投日後十五日內向立法院提交總結報告。
- 組成:
- 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由立法院院長任命之。
- 秘書處置專職人員十五至二十人。
- 秘書處之組織,由秘書長、副秘書長籌劃並以辦法訂之。
憲法改革草案研擬小組
- 職權
- 公民憲政會議應於諮詢階段完成後,組成憲法改革草案研擬小組,依諮詢及審議階段所形成之意見,研擬憲法改革草案,送交公民憲政會議審議。
- 組成與產生方式
- 憲法改革草案研擬小組由公民憲政會議代表推選十至十五人組成,其中公民代表人數不得低於三分之二。
- 研擬小組成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 秘書處應指派所屬具法政專長之人員三至五人,協助研擬工作之進行。
程序
一、議題範圍和前期諮詢
藍圖會議
秘書處應於成立後二個月內舉辦藍圖會議,開放公民及公民團體參與,提出憲法改革議題。
藍圖會議應採審議式民主方式辦理,並以現場轉播、錄影、網路播送等方式公開傳播。
公民及公民團體於藍圖會議之提案應予紀錄、歸納,並確認共識高低,提交公民憲政會議。
網路平台
- 秘書處應於成立後二個月內建置網路平台,供公眾提出憲法改革議題及意見,逐日整理及公開,使公眾易於取得。
- 公民憲政會議成立後,秘書處應定期將網路平台蒐集之資訊提交公民憲政會議,作為審議之基礎。
二、研習階段
- 專家學者提供必要協助,國會代表一同參加,每週至少舉行一次
- 公民憲政會議於研習及諮詢階段,每週應至少舉行一次全體會議。
- 國會代表應親自或指定固定代理人出席全體會議,但每個月第一次全體會議應親自出席。
三、諮詢階段
- 各選區舉辦至少一場、廣泛蒐集民眾意見,國會議員、公民代表共同主辦,由縣市政府提供協助
- 諮詢會議以審議式民主方式辦理。
- 諮詢會議應於全國各區域立委選區舉辦,每選區至少一場,並應由公民憲政會議代表召集之。
四、審議階段
- 成員為國會代表與公民代表,非國會代表的其他立委也能列席參與討論。參與者充分知情、審議中提供專家諮詢與正反意見、所有過程公開
- 公民憲政會議代表於審議階段,每週應集會二至三天。
- 國會代表應親自出席審議會議。
- 非國會代表之立法委員於公民憲政會議審議階段得列席參與討論。
五、提交草案
- 公民憲政會議組成草案研擬小組,應於西元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憲法改革草案之議決,並提交立法院。
六、院會議決
- 公民憲政會議提出之憲法改革草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提議,不經修憲委員會,逕送院會議決。
- 期限是2018年5月31日
七、公投論壇
- 秘書處於憲法改革案公告後,宣傳、說明該憲法改革案,並於全國各地舉辦公投論壇。
- 行政院與其所屬機關單位,以及各縣市政府就上述事項之辦理,應提供必要及充分之協助。
-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依公民投票法之規定辦理憲法改革案之推廣及宣傳事宜。
八、公民複決
- 立法院提出憲法改革案後,應即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規定,公告並交付公民複決。
- 公民複決憲法改革案應與西元二〇一八年之縣市長選舉於同一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