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法圖文包完整資訊(三)程序介紹

本圖文包針對《公民參與憲法改革程序法》做較細節的說明。

前言

程序法的設計原則是任務法,設有啟動機制與時程,透過兩階段2018、2020來完成全面憲改,公民與國會議員是協力組成公民憲政會議,屬於合作關係而非對立,對公民代表也有配套的生活保障,另外,也設置獨立秘書處來協助公民憲政會議的進行,包括研習、諮詢和審議三階段,最後產生憲改草案再送回到立法院。

這部法律將要求立法院成立秘書處,協助籌組公民憲政會議。會議成員由區域公民代表(每個區域立委選區抽樣2位,共146位)、原住民公民代表16位立法委員代表35位共同組成。該會議將審酌憲改提案,決定憲改範疇,並且經過研習、辦理諮詢會議收集公眾意見等步驟之後,針對數目有限的憲改議題進行高密度的審議,於2017年底以前將憲改草案提交立法院,依照憲法新增條文第12條的流程提出,並於2018年底地方首長選舉時進行公民複決。

 本法共分四章,分別為總則、組織、程序與附則。各章重點如下:

一、第一章總則部分說明本法之立法目的在於強化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憲法改革程序,明訂本法係為適用於推動近期憲政改革之程序規範(草案第一條、第六條),並揭示本法所定之公民參與憲法改革程序為公民憲政會議審議並提出憲法改革草案,經立法院議決交付公民複決。(草案第二條)。期以具備審議民主精神之程序設計進行憲改程序(草案第三條)。另規定本法之財源(草案第七條)。

二、第二章為公民憲政會議、秘書處及憲法改革草案研擬小組之組織規範(草案第八條至第十七條),包含各組織之職掌及公民憲政會議代表、秘書處成員及研擬小組成員之產生方式。前開組織規範皆盡力尋求憲法改革過程得體現審議民主之精神。

三、第三章為程序。具體規範公民憲政會議之籌備工作(草案第十八條)、公民憲政會議運作階段(草案第十九至二十二條)、提交憲法改革草案之程序與期限(草案第二十三條)。憲法改革草案送至立法院後,立法院應不經立法委員會,逕送院會議決(草案第二十四條),若提出憲法改革案應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公告並交付公民複決(草案第二十五條)。並規定秘書處應於公告後於全國各地宣傳、說明並舉辦說明憲法改革案之公投論壇與相關機關之協力義務(草案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另訂有本程序相關資訊之公開辦法(草案第二十八條)。

四、第四章附則規定本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二十九條)。

議題範圍

組成與運作

公民憲政會議

秘書處

憲法改革草案研擬小組

程序

一、議題範圍和前期諮詢

  •    藍圖會議
  • 秘書處應於成立後二個月內舉辦藍圖會議,開放公民及公民團體參與,提出憲法改革議題。
  • 藍圖會議應採審議式民主方式辦理,並以現場轉播、錄影、網路播送等方式公開傳播。
  • 公民及公民團體於藍圖會議之提案應予紀錄、歸納,並確認共識高低,提交公民憲政會議。
  •    網路平台

    二、研習階段

    三、諮詢階段

    四、審議階段

    五、提交草案

    六、院會議決

    七、公投論壇

    八、公民複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