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8修憲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

立法院第8屆修憲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

時間:104/05/18  09:00-17:30

召集委員:李俊俋委員

討論議題:人民權利義務-人性尊嚴等項

宣讀前次召委會議事錄

宣讀提案(關係文書

李貴敏委員發言:

贊成將基本人權保障納入憲法,但在體例部分,基本人權應在增修第一條,因為是最重要的部分。目前憲法條文對人權保障並不是沒有,從第7條到第22條,特別是第22條有概括性的規定,承接前開條文未明列之權利與自由.另外也透過大法官解釋,擴充了權利的保障範圍,如隱私權、婚姻自由權、姓名權與契約權。

問題點:

  1. 基本權條款重複訂定(增修條文與憲法本文之間誰優先適用?新修的增修條文會不會排除以?新修的?新修)列舉人權是否可能反而排除憲法原本保障的部分,限縮大法官的解釋範圍。
  2. 現在已經有在憲法裡的是否要重複列在增修條文裡

李桐豪委員發言:

體例問題:過去修憲不動本文,但是人民權利義務本來就應該在本文裡面,放在增修條文也很怪。

修憲的範圍不宜過大,比較能得到社會的認可。特別列出不修憲就無法彰顯的人民權利,作為優先修憲事項。其他的是不是就定在基本國策。

人民的參政權已經明定在憲法中,但現在有一堆人因為居住遷徙的狀況無法投票(From Yibee: 不在籍投票)。因此本次修憲還需注意權利落實的問題。

丁守中委員發言

國民兩黨有些歧異,但也有有共識的部分,例如十八歲投票,希望及早通過。

民主進步黨不能支持不在籍投票、讓人民更便於行使投票權不可思議。約18-19%人在投票日當天不在籍,大專學生、軍人、台商等。內閣制、閣揆同意權,民進黨現在都反對,真的很荒謬。台灣是分裂的社會,從政治學學理上,內閣制有助於整合,且可讓立法與行政可由同一批人主持,不會出現惡鬥情形。兩黨的內閣制有助於安定。至少閣揆同意權要放在裡面。考監現在要廢掉,變更這麼大,反對聲浪恐怕會很大,可能連十八歲投票這麼有共識的議題都會受到影響,考量之下希望可以先不要處理。

李俊俋委員:

修憲委員會共十場,每一場會有不同主題,今天只討論人權部分。

李昆澤委員發言:

透過大法官解釋保障人權不足且消極。很多國家修憲以提升人權保障為潮流。希望對人權保障可以詳細討論、傾聽人民聲音。修憲時刻緊迫,應積極與社會對話,整理出人權保障之基本條款。

吳育昇委員發言:

在談基本人權平等問題,如果讓因公無法投票的人沒有投票機會,有達到平等嗎?

今天是修憲不是制憲,要避免牴觸憲法本文。

贊成憲法平等原則,但把平等權擴大到底是讓法律更完善還是都寫到憲法裡面是要考慮的。以法國為例,憲法無法解決失業問題。有些問題應在法律層次解決,不必寫進憲法,以免日後產生憲政解釋問題。反對國際公約等於憲法位階,如果國際公約有憲法位階根本就不用法律規範了。我國憲法屬剛性憲法,條約有憲法位階將使簽署條約破壞憲法穩定性。立委修法使法符合國際公約規定是理所當然,不必特別放入憲法。

李俊俋委員發言:

憲法是人民跟國家的契約書,無論如何都以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為最優先,國家政府體制為其次。近年國際修憲以人民權利補實為最重要的主張。

要概約式敘述或明定,值得討論,但是許多先進民主國家以明列為主,因為概括性規定常有不足,所以許多國家以寫得清楚為依歸。

要改憲法本文或增修條文,前七次修憲都只更改增修條文,因為當初執政黨要把憲法完整帶回大陸,現在還有沒有必要性?如果憲法本文不動而不斷增修,造成現在增修條文不斷凍結本文,使憲法更不清楚。現在憲法最大的問題還是在基本權利上,所以民進黨提出很多補實基本權利,這才是落實權利保障。不要以解釋方式處理,這樣違背憲法基本人權明列的概念。

這不是修憲或制憲的問題,而是如何落實每個國民享有基本人權保障的問題。因此贊成民進黨版或鄭麗君版,名列人權。

賴振昌委員發言:

上一次修憲由兩大黨主導使人詬病,這次還是有很高的提案門檻,台聯並不是不關心修憲,而是只有三席立委提案難度很高。台聯黨以兩階段三門檻為本次修憲努力目標。

李俊俋委員:

門檻目前憲法規定,台聯的提案民進黨願意幫忙連署。台聯目前以人民請願案方式進行,將會在第十次會議處理。

管碧玲委員發言:

本次修憲不做權利清單無法回應社會期待,也無法對歷史交代。

本文沒有不可修之理,修本文與修增修條文都有完整提案。雖然歷次都是修增修條文,但過度訴諸慣例,最後變成制度的時候,反而使憲法受到框架,而沒有轉寰餘地。

一定要納入權利清單,至於修本文或增修條文,必要的話可放棄個人意見,全力支持黨版。

憲法核心就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書,這次修憲如果不處理人民權利,會無法對歷史交代。

李俊俋委員:

召委會有結論,十場會議每一次都會嘗試做出結論,再送院會。

高志鵬委員發言:

呼應管委員,憲法不只是政府體制,更是人民權利,國民黨的四個部分沒有人權相關提案,很可惜。閣揆同意權,為什麼一定要恢復二十年前廢掉的制度,是哪個環節出了問題?

請國民黨不要再打口水戰,錯失修憲契機。

鄭麗君委員發言:

這是七次修憲後,第一次針對人權進行修憲討論。修憲時,永遠要把擴大人權保障放在修憲的核心。憲法如果只處理政府體制,不處理人權保障,人民會怎麼來看修憲者?美國立國以來的27個修憲案中,16項修正案涉及人民基本權。

晚近的國際修憲潮流,就是明列權利清單,強化人權保障。

我們想請問,現在提出的人權修憲案中,究竟是哪些缺乏共識不應列入?

人權具備道德與價值優先性,有必要以憲法位階來予以保障。

法律可定之者不需入憲,不在籍投票是否也用法律處理就好了?

大法官不告不理,消極的保障是不足的。人權受到侵害可能要窮盡所有司法途徑後尋求大法官解釋,人權受到侵害可能要窮盡所有司法途徑後尋求大法官解釋,人權受到侵害可能要窮盡所有司法途徑後尋求大法官解釋,一拖十幾年,人生有幾個十幾年?

李應元委員發言:

如果其他議題無法達共識,這次至少要降低選舉年齡。

除了投票權之外,工作權、勞動權、住宅等主張也希望可在本次修憲通過。

許添財委員發言:

民主立憲國家很多,但是真正法治國家很少。如果在憲法裡明確規定,可對不當或違反人民基本權利的立法加以矯正,而不會變成國會獨裁假民主。黨產問題,如果在憲法上制定禁止政黨不公平競爭,黨產就要處理了。

美國憲法與時俱進,為爭取權利血淚斑斑,讓美國人更團結、更遵守民主法治、更尊重憲法。台灣為什麼藍綠問題,就是大家都沒有坦誠面對憲法,想利用憲法又不夠尊重憲法。

孔文吉委員發言:

原住民族權益過去沒有憲法保障,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才入憲。

之前的公聽會有很多專家提出原住民族權益應以專章入憲,原住民族基本法應入憲。

應因應世界潮流,給與原住民族自治自決的權力。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重要條文,包括土地、核廢料、自然資源、人權平等、語言文化遺產等,應納入此次修憲保障範圍。

林德福委員發言:

民調51%認為立法院行使閣揆同意權有必要,目前五權僅行政不必經立法院同意,本次修憲要修正不合理制度,總統有權無責,希望本次修憲要讓立法院可以行使閣揆同意權。

不在籍投票並不是修憲馬上實施,沒有黨派考量,既然要擴大參與,十八歲投票與不在籍投票都可以上路。

李俊俋委員:

十八歲投票與閣揆同意權在第三場與第四場討論。

尤美女委員發言:

憲法最根本的是人民的基本人權,民間也對這一塊非常關注,因此這一塊是不是應修到本文,如果無法修到本文,至少應於增修條文詳列,如民進黨版。女性參與實質並不平等,因此特別修法保障實質平等。原住民族的土地或自然資源權利也應享有實質平等。人口販運的部分應在憲法明訂禁止。生育自由。禁止不人道待遇。法律本身沒有違憲但是法官適用的過程中侵害人民基本權利,人民可提出憲法訴願。

尤美女委員修正動議

逐條討論

李桐豪委員:17636第六條之一任何人應改為中華民國人民

尤美女委員:憲法第八條用的是人民

鄭麗君委員:最重要的是生命權及固有權利應受保障,台灣土地上的任何人應予以保障。新版本把人性尊嚴放到後面處理。

李貴敏委員:條次問題很重要,用語怎麼用取決於擺在哪裡。

費鴻泰委員:建議先處理條次。

李俊俋委員:尊重提案委員,現在動條次所有都要動

李桐豪委員:1.本文修不修2.人權條文的精神是否應納入

鄭麗君委員:朝野是否有共識擴充權利核心,請求先就立法精神是否有共識做討論

(持續討論程序)

結論:

1.憲法增修條文1-1以鄭麗君委員版本為主,加上李貴敏委員修正動議,加上鄭麗君委員與尤美女委員共同修正動議,加上___,共同送協商。

2.本文以鄭麗君委員版本為主,加上尤美女委員修正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