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015 法制小組草案討論第二次開會

時間:10/15(四) 18:30

出席:怡碧、嵩立、天界、偉群、恩恩、仲庭、彥圖、家慶、年佑、高毅、又豪

地點:平台辦公室

會前資料彙整

【閱讀】

Inclusive Constitution‐Making The Icelandic Experiment

Deliberative Democracy in Action Irish Style

The Irish 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 A Bold Step or a Damp

【讀書會紀錄】

第一次由下而上憲改程序讀書會 紀錄

第二次由下而上憲改程序讀書會 紀錄

第三次由下而上憲改程序讀書會 紀錄

第四次由下而上憲改程序讀書會 紀錄

【草案討論會】

20151007 法制小組草案討論第一次開會

20151015 法制小組草案討論第二次開會

20151022 法制小組草案討論第三次開會

【四次讀書會文章檔案】

https://www.dropbox.com/sh/ym5bggk5reyxorv/AAAyKB9s9SyRk-0ARXsQf6lYa?dl=0

【草案討論會參考資料】

參考冰島: Act on a Constitutional Assembly

偉群老師整理圖表:

BC模式.pdf

南非模式.pdf

進行方式

上次小結:模式討論和統整

  •  
  • A模式

    第一階段:2018修憲程序、選制。

    第二階段:2020中央政府體制、人權條款

    B模式

    只有第一階段:2018修憲公投只處理修憲程序。

    C模式

    討論

    嵩立:大規模由下而上機制還是很有必要,到處搧風點火,形成國家意識需要大規模來做,第一階段可以繼續走,小規模方式進行,無論模式A或B,同時做18也同時是在醞釀20的能量,藉由到18的過程練習從草根凝聚意見。

    偉群:程序法中應該要訂下啟動機制,18修憲結果無法確保,如果透過法律設啟動機制會是有效力的手段,與其等18後的政治力來做,不如直接把20涵蓋進來。七次修憲也是一機關兩階段,第一次就寫下第二次要怎麼修,邏輯應該可以通。

    恩恩:考慮明年520倡議,若將第二階段啟動機制訂在程序法裡面,會增加難度,執政黨也會考量20年選舉狀態,是否會想在20修憲。

    偉群:若只宣稱18年處理某些議題,沒談第二階段,「全面憲改」的運動意義在哪裡?

    仲庭:運動的理念跟程序法中要訂什麼,不是完全同一件事,可以當第一階段修成程序變了之後再來談要怎麼全面憲改。如果第一階段改的夠理想,第二階段就可以順利進行。

    偉群:第一次喊兩階段修憲是18全面憲改,如果18仍然只有一階段憲改,會被質疑兩階段是玩真的玩假的。

    仲庭:本來以為會有兩個案,B是剛講的策略下生出來。

    怡碧:是這個意思沒錯。

    偉群:關於跟民進黨要的難度,只要想法說得通、能操作,要多一點沒關係,這個困難不足以讓我們先自我限縮。

    仲庭:第二階段啟動機制會是什麼樣子?

    偉群:會跟第一階段修憲程序改成什麼樣子有關係。即使18修憲程序改了,國會議員還是會扮演一定角色,可以要求國會有義務啟動。就是要求國會議長來召集。

    嵩立:現在就開始第二階段修憲的前置作業,可以一併包含在裡面,大規模的草根論壇可以在第一階段進行同時運作,預設還有20。

    偉群:醞釀第二階段的政治力。因為不太可能是國會部門不啟動的狀態下啟動,第一階段就用法律要求國會啟動,對整個政治運動而言比較容易。

    怡碧:現實推動還是會有難度,其他國家是先有政治力才有法規,我們是倒過來做,法雖然是運動的果,但期待法律開第一槍變成因,相對困難。

    偉群:真正的難度是我們沒有現存的政治力推憲改,才會用推法律的方式讓政治力出現,我們的政治籌碼在於蔡英文有承諾由下而上全面憲改,用立法把政治承諾綁住。

    怡碧:我們都同意由下而上全面下改,都用一個法律解決嗎?

    偉群:技術上可行為什麼不要?

    怡碧:全面憲改沒辦法用法律來限制範圍。

    偉群:可以用適當文字表達。

    嵩立:以前有這樣的法式規定國會議員三年後要做什麼嗎?

    偉群:法律沒有,修憲有,上次修憲就是一機關兩階段。

    怡碧:六、七月在想時,憲動盟在想的是透過法律保障由下而上的過程,但能否確保全面憲改,不在當時提程序法的討論中。

    仲庭:這件事可以不急著在法制小組討論,要進到送法案前再針對運動策略,要不要把第二階段多塞一條進去,要不要用其他運動方式去推。

    嵩立:除了把他寫進去很困難,還有其他反對的理由嗎?

    仲庭:我的判斷也是比較難。第二階段啟動機制應該不是法的主體吧?

    怡碧:B模式的話是為了制訂新的修憲程序。

    又豪:如果民進黨承諾全面憲改,透過法律去測試他們是否真的有這樣的意志,是不能先做做看的事情嗎?18年主軸應該是程序,選制要不要改可能要再做調整,要求政治人物應該是幾年內的全面憲改,如果他們現在就沒有答應的話,無法確保四年後會不會做。可以先挑戰看看他們的意願會貫徹到什麼程度。

    高毅:有哪個機關可以確保這可以強制執行嗎?只是這樣規定,到時候政治現實可能會有變化,不一定光靠訂法律就可以開啟新程序。

    偉群:如果法律內沒有規定強制手段,確實沒辦法確保會被執行,但如果有相當強的理由說這是法律規定的義務,這時運動力量會更強,雖然不見得能設訂什麼後果。搞不好也可以設計,國會議長不召集,可以由國會議員連署啟動。

    怡碧:這個階段寫進去的話不是由下而上的啟動,修憲意志不是來自於。

    彥圖:跳脫對於由下而上過度、浪漫的堅持,所有程序都是一群人先決定,由下而上全面憲改,一個對應程序,一個對應實質內容,希望過程有更多公民參與,不一定從頭是從草根出來,需要先設定議程,法推出來時確實沒辦法達到由下而上,但這是要克服的想法,有個有趣是全面憲改可能甚至要重寫,什麼樣的程序才能重寫?18那次修憲除了程序,可能加上選制,可以再加一條能否修改本文,公投是否同意,不像以前一條條增修條文,有個很強的動力2020,因為18人民的投票變成啟動20全面憲改,會是認同比較強的民主基礎。

    怡碧:牽涉法案送進去的狀況,假設不會在這個會期通過。如果是授權18當中寫到是否同意修本文,不像是國會議員自己被規定什麼時候要做,要包括一般人的意志。

    彥圖:當我說到全面憲改,不一定是議程,而是可以重寫。當我說有這個可能性,一般公民會認為所有事情都可以被改變,對哪些條文有意見,設定一個機制讓這些意見可以反映進來。

    偉群:透過法律啟動憲改要把它理解成沒有由下而上會喪失正當性,程序法就根本不用訂,每個由下而上的機制都是先有一個啟動機制。

    偉群:18年也是先要求國會啟動,

    怡碧:上次的第一階段我們也承認跟由下而上有一定違背,如果程序不出來,好像是要先有確保由下而上的程序,是在寫一個由下而上的操作手冊,很難說連這本手冊都由下而上。

    偉群:南非加拿大案例都在說有個政治力出現才會有由下而上的過程。

    怡碧:我看的點不一樣,我認為是有一定由下而上的意志迫使政治力,才會讓當時的政黨有動力去做。促成選制改革,跟冰島制憲的動力都來自廚具革命的概念是一樣的。

    偉群:有運動正當性的問題,如果人民有感才能修憲的話,可能現在就不能成,因為現在就是多數人是被動的,如果要大家都表現強烈憲改意志才能推的話,今天做的正當性會被取消。

    怡碧:像嵩立老師說的,一部份有程序保障,到時候要做的是要去促發公民力出來有政治壓力,感覺老師是說有法律來啟動是好的。

    彥圖:差距可能沒有那麼大,我們其實希望18以後還可以繼續使用,只要18公投過了就會有很強的政治力去要,如果過半同意不是增修而是重新改寫憲法,可能是不改國名國號的前提下其他都可以改,那就會有一定的力量,我們要做的是18後若要沿用這個模式,憲改委員會、公民憲政會議、立法院、公投,這還是可以繼續運作,想像18程序可以改,會有幾個選項,國會修、公民投票,或者人民提案、公投,要不要經由審議是另一個問題,可以第三個模式是憲法中就有公民憲政會議,怎麼召集是另一個程序,18還會有國會修憲、公投,最後主要條文中寫一條,18以後認為要繼續由國會發起,那就援用這個模式。

    偉群:只是援用不是啟動?

    彥圖:可能不一定要寫一定要怎樣,我們在寫遊戲規則,18程序要怎麼做,有一套好的遊戲規則時,不需要強迫政治要做這件事情,有好的遊戲規則時,想要做的時候就有誘因,我們寫是宣示性的,對立委而言我改變主意去修法就好了,宣示意義大於實質,真正讓制度可以運作是有一套完整、清楚遊戲規則,前提是要有預告修憲的宣示,例如同不同意20不需透過增修而是重寫憲法,有這個公民支持時就會有很強的意志,可能18之後不會立刻解散,20可以繼續援用。

    偉群:18以後的設計是讓模式可被援用,不必設定強制啟動機制?

    彥圖:我反而覺得強制啟動機制是藏在16要授權做的議程,16要做的議程裡面,修憲程序、國會,修憲程序要寫清楚,也許18還是用增修條文模式,但20之後可以怎麼重寫,要有很強的指令。

    偉群:全面憲改寄託在18公投。

    彥圖:也有可能18公投沒過,那20就再做。

    嵩立:哪個部分可以設計?有什麼形式去約束這次要討論的議題。

    偉群:寫在條文裡面。

    彥圖:任務法。直接寫,是針對修改修憲程序,國會選制,要不要在20修本文。16-18第一階段,但其實是現在開始埋20要做全面憲改,不管是公民會議或憲改委員會,會有個授權是公民徵詢可以討論這個問題,大家就會想為什麼要修改本文,是很多東西要收,不是一兩個。

    偉群:所以這時候第二階段的啟動機制是暗示性的。

    嵩立:如果有這三個議題,會想它的諮詢過程和規模會很大,比原先只有修憲機制,可能只需要幾場。

    偉群:能否先確定第二階段怎麼處理,如果有共識再進入第一階段要涵蓋多少。

    家慶:分兩階段是因為第一階段時間不夠嗎?

    彥圖:公投門檻九百多萬,但18如果先修掉門檻,20的全面憲改會不會比較容易過,是這樣考量。修憲很難所以要做很多事,但修憲不那麼難時,條文可能就比較理想。

    家慶:不曉得整體政治會怎麼發展,跟18選舉綁在一起,不知道到時候執政黨、在野黨會怎麼想。

    偉群:現在不是想他們怎麼想,而是希望可以推他們去走。我原來的想法是把全面憲改訂在程序法裡面變成一個義務,現在另外一個想法是讓這個程序可援用。

    又豪:議題設定是包裝成「要不要改憲法本文」去問嗎?判斷是政黨的兩岸政策有關嗎?

    彥圖:不是配合他們,是希望他們跟我們想法吻合,他現在要維持現狀,但我們能會更要求,所以為什麼要修本文,增修條文不見,就不需要考慮怎麼再改它,就會少一個很有問題的東西。

    偉群:也有一個可能是完全不碰。所以這樣是三種。還有一個疑問是來自我們運動團體內部,第一階段確定不修本文?

    彥圖:修憲程序和選制都是在增修條文,18針對的是議題不是全面去改,沒辦法只把程序寫在本文,一定是增修條文,是不得不然。

    偉群:但還沒確定18要哪些議題。

    彥圖:去解釋是18是為了讓20重寫本文。

    偉群:可以增修條文拿掉直接修本文。例如選制。

    彥圖:我會建議保持彈性,我的底線是只能修增修條文,可以接受,因為想要達到的是選制改,加一個也可能不一定是20,就是新憲公投。

    家慶:不碰本文可以被妥協,但16沒有喊不動本文。

    彥圖:這個法等於是需要大家討論,要授權處理哪些議題,有兩種,一種是完全討論修憲程序,另外是修憲程序加選制,這兩個議題以外,可以考慮再加,但最後有點就是在討價還價,可以要到什麼,但底線就是要修憲程序跟選制。

    家慶:反而不會明文說增修條文根本文?

    彥圖:不會,只有加一個下一次要用改寫本文的模式。

    家慶:政治能量最高應該是16新政府上任,18經過一任,如果執政很糟,到時不一定會有更大的動能。

    彥圖:真正憲改是20,不會希望所有問題在18處理。還是要考慮國民黨。

    偉群:我可以妥協第二階段怎麼安排,可以接受彥圖的方法,不一定要義務型。

    偉群:時程是18公投,所以18五月要出國會,18一月或17十二月,往前推17一整年,再往前推16,差不多是一年半可以操作由下而上,推法律是希望新國會第一會期就可以通過,就是16六月底,16下半年加上17整年,是運行由下而上的過程,這個時間裡推敲看看,可以處理幾個議題。

    彥圖:憲改委員會外部委員可能設定名額由政黨推薦,保持恐怖平衡即可,不太可能都經由嚴謹過程。建議給憲改委員會一年,從組成到條文。也可能憲改委員會和公民憲政會議不見得要分兩階段,如果有提案出來,公民憲政會議可以先經過審議,再給憲改委員會意見。

    怡碧:要處理憲改委員決策法案的過程,例如降低修憲門檻可能有幾個版本送進公民憲政會議?

    偉群:公民憲政會議任務是什麼、權力到什麼程度?不能做草案修做,只能做決策。另外一種可能是公民憲政會議可以做修改。

    彥圖:不排斥,但修改的也希望是憲改委員會能接受的。

    又豪:給憲改委員會的一年是包含公民憲政會議的學習階段嗎?

    偉群:先決定公民憲政會議的權力多大。如果公民憲政會議可以否決,憲改委員會可以提新版本?會有時間問題。或者公民憲政會議可以不認同提案,只能否決不能修改。

    嵩立:為什麼設計成不讓公民憲政會議可以修改?

    彥圖:也可以否決再修改,如果憲改委員會同意。希望公民憲政會議任務盡可能單純化。

    偉群:憲改委員會需要一年,十八個月(16下半+17整年),只有六個月讓公民憲政會議對提案做審議,在討論放多少議程進去之前,先討論公民憲政會議功能若無法修改提案功能,那六個月運作會長什麼樣子?審議結束若覺得不好,可以退回,如果發生在六個月之中發生,那就死掉了,如果憲改委員會又提新案子,是否有足夠時間讓公民憲政會議討論?假設給公民憲政會議修正權,只要到一個時間做出決議就好。

    又豪:原本設定六個月是做諮詢會議嗎?如果只能選擇要或不要,諮詢過程中意見改變,發現無法動這個東西,會讓他們覺得自己權限限縮。

    又豪:公民憲政會議最後還是要再送立法院,已經存在制衡的力量,如果同時夾在憲改委員會和立法院中間,就會約束到公民進行討論。

    家慶:有可能憲改委員會和公民憲政會議有個聯席會議嗎?

    又豪:可以多給公民憲政會議一點權力。

    嵩立:如果議題單純,可以讓公民憲政會議有修改權,如果議題很多,會搞得很複雜,所以要回去討論第一階段議題,例如修憲程序可能是可以處理的,國會選制不確定性比較高,可能會開花。

    偉群:公民憲政會議是有幕僚的,不一定會開花。

    嵩立:我認為要給公民憲政會議多一點修改的權力,只是擔心產生太多複雜分岔點,解決方式一個是幕僚專家諮詢,另一個是回去跟憲改委員會做討論(聯席會議)

    怡碧:支持准駁,本來期待憲改委員會完整討論後到公民憲政會議,如果還能通過,立法院只能照單全收,有這麼強的政治力,不敢不接受,這樣我會認為只能說是或否,如果有修改權,更下游的決策行為。

    嵩立:太多人有否決權了,會降低成功可能性,如果要堅持由下而上,要給他們大一點的權力。

    偉群:聯席會議(A3)可能解決這個問題嗎?

    怡碧:憲改委員會的組成是有限的?

    偉群:可能牽涉兩邊人數問題。

    怡碧:公民憲政會議可以說有一定代表性,國會那關無論國會或外部委員,可能沒有國會代表性。

    嵩立:聯席會議目的是讓憲改委員會可以理解公民憲政會議的考量,能否通過還是憲改委員會的權力。

    又豪:不用設計表決機制。

    偉群:公民憲政會議有內容決定權,只是最終決定過程中要跟憲改委員會有諮詢過程。

    家慶:如果要修改憲改委員會的結論,必須跟憲改委員會拿出對案去投。

    彥圖:選制會花比較多時間,要趕在18是因為20可以用新的選制選國會,若是20才處理選制,24才能用,選制會影響國會結構。

    偉群:憲改委員會一年會不會太長?

    彥圖:有時間壓力會比較願意妥協,可以考慮縮短。

    偉群:這三個議題第一階段已經討論過,可以縮短。

    又豪:公民憲政會議可以在六個月內做修正嗎?

    彥圖:建議再想一下。

    嵩立:如果下一個階段埋在這個程序裡,時間若太短。公民憲政會議是否要去做全面憲改的提醒?

    偉群:要看多少時間。

    彥圖:可能是要擔心在立法院決議前,是否有更強的倡議力量,光是公民憲政會議壓力不一定足夠,上次有討論過立法院通過後要啟動公投前宣導。

    偉群:是程序法內的問題嗎?是公民憲政會議的任務還是我們這些公民團體的任務?設一個法律是預設有更多資源。

    下次會議

    議程:

    一、模式A的細節(公民憲政會議對提案的修改權)

    二、模式B、C

    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