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參與憲法改革程序法」常見QA

憲政會議公民如何審議?

憲政會議公民有代表性嗎?

代表性疑問以「樣本代表性」試著回應,抽樣上顧及區域、性別、年齡與原住民族,所以滿足抽樣代表性。(公民代表總數為162位。)

區域以立委選區為單位。

性別是每選區最終選出一男一女為代表。

年齡分為三個年齡層,反應國家的人口結構。

原住民族部分以十六族每族一名代表。

為何可賦予162位代表決定權?

  1. 公民代表和國會代表共同做出的決議,仍然要交付立院議決與公民投票。
  2. 審議民主的意義在於擴大參與,能讓人民的意見直接進入程序。
  3. 公民代表並非單純提出個人意見,在這個程序中還必須透過諮詢會議,負責蒐集並統整民眾意見,作為審議及決定的基礎。

憲政會議公民代表如何能夠捲動全國性的社會風潮?

(背景1:林淑芬委員:立法委員都很難動得起來了,每個選區兩位公民怎麼做?)

(背景2:蔡培慧委員:選區關心的都是地方議題,憲改議題很無感)

  1. 要推動人民普遍參與的公民審議確實不易,需要足夠人力、時間以及給公民的知識準備。
  2. 設計上程序的執行方式,要以國家預算來推動,並且組成強大的秘書處,延聘專家來協助進行。
  3. 國會代表也是公民憲政會議成員,因此也有義務到各選區推動公民審議的進行。
  4. 民間進行公民審議的期間將近三個月,事前有充足的準備工作,在公民審議進行過程,會有專家協助參加者認識議題降低參與的難度。
  5. 透過網路進行討論以及媒體將公民審議的活動使更多人知悉,鼓勵參與。
  6. 其他國家前例,也說明由國家投注足夠預算、人力和足夠的時間確實可以推動這種公民參與。
  7. 國外的例子也說明,政治領袖及政黨推動公民參與的意志越強,這件事就越可能實現。

如何處理「不適任」的憲政會議代表?

(例如 態度不佳、自以為是、出席率低、搶出風頭)

你們要不要嘗試其他突破修憲門檻的方法?

(背景:陳其邁委員認為,先改公投法,再用公投的方式直接或間接降低門檻)

(略過不必答)

會不會侵犯國會的修憲權?

不會,程序法並沒有任何排除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

你們選的議題很無感,要不要改一下?

(背景1:蔡易餘委員:廢考監)

(背景2:不只一位委員:人權)

目前放的議題都是2015年已出現過的修憲議題,在媒體也有多次報導應不致於無感。

我們不會妨礙其他議題的產生。

2018階段議題的多寡要考慮公民審議的時間與人力是否足以承擔。

降低修憲門檻應該優先處理。

公民團體、專家的角色在哪裡?

學習階段秘書處會邀請公民團體與學者專家提供資訊。

諮詢、審議階段,可以邀請公民團體與專家表達意見。

外國的例子,公民團體與專家也不是公民憲政會議的成員,而是擔任協助的角色。

為何不直接重新制憲就好了?

如果有立委跨過提案門檻要修憲,你們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