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029 法制小組草案討論第四次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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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間 | 作者 | 版本 |
|---|---|---|
| 2017-07-11 17:24 – 17:47 | r0 – r2 | |
顯示 diff+ 20151029 法制小組草案討論第四次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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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間:10/29(四) 18:30
+ 出席:彥圖、俊宏、偉群、恩恩、怡碧、嵩立、仲庭、宜臻、年佑、又豪
+ 地點:平台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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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前資料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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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閱讀】
+ Inclusive Constitution‐Making The Icelandic Experiment
+ Deliberative Democracy in Action Irish Style
+ The Irish 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 A Bold Step or a Da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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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讀書會紀錄】
+ 第一次由下而上憲改程序讀書會 紀錄
+ 第二次由下而上憲改程序讀書會 紀錄
+ 第三次由下而上憲改程序讀書會 紀錄
+ 第四次由下而上憲改程序讀書會 紀錄
+
+ 【草案討論會】
+ 20151007 法制小組草案討論第一次開會
+ 20151015 法制小組草案討論第二次開會
+ 20151022 法制小組草案討論第三次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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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次讀書會文章檔案】
+ https://www.dropbox.com/sh/ym5bggk5reyxorv/AAAyKB9s9SyRk-0ARXsQf6lYa?dl=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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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案討論會參考資料】
+ 參考冰島: Act on a Constitutional Assemb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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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偉群老師整理圖表:
+ BC模式.pdf
+ 南非模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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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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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態法或任務法?
+ *若是任務法,啟動機制如何設定
+ *組成方式
+ *國會議員擔任
+ *隨機選取
+ *混合
+ *程序
+ *如何進行審議,有哪些階段
+ *審議結果的效力
+ *憲法本文如何形成?通過的程序為何?
+ *公民團體如何參與在這個程序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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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模式討論和統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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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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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階段:2018修憲程序、選制。
+ *流程:憲改委員會,專家(外部委員)和國會議員組成,針對修憲程序、選制來研擬憲法條文草案,送公民憲政會議,通過後包裹直接送立法院,決議是否成案,立法院需於公投成案後、投票前,在各地舉辦公民會議。
+ *憲改委員會取代修憲委員會
+ *憲改委員會召集人:國會議長
+ *公民憲政會議組成:公民抽樣
+ *公民憲政會議須在各地舉辦諮詢會議
+ *公民憲政會議運作期間3-6個月
+ *公民憲政會議成員有給職
+ *公民憲政會議需設秘書處,包含專家、行政人員
+ *公民憲政會議是否有對憲改委員會提案的修正權?
+ *A1 沒有修改權
+ *理由一:任務單純化
+ *理由二:若有修改權,憲改委員會職權行使及立院表決會受影響
+ *理由三:否決權不會對時間造成負擔,十個月內可以分議案,預留時間
+ *A2 有修改權(過程諮詢憲改委員會)
+ *正當性
+ *公民憲政會議政治壓力夠強
+ *決議:A1、A2差異不大,可模糊處理「公民憲政會議具有議決權」
+ *時程
+ *憲改委員會8個月(16/7-17/3)公民憲政會議10個月(17/3-17/12)
+ *議題
+ *修憲程序
+ *國會選制
+ *十八歲投票權
+ *是否可修憲法本文
+ *為什麼沒有中央政府體制?→時程規劃尋求更大共識
+ *資源限制以外,仍需逐一說明為何選擇這四個
+ *處理原住民族憲政議題的平行組織和程序
+ *有可能是針對原住民族的抽樣
+ *公民團體參與機制:民間可以對憲改委員會版本提出意見
+ *憲改委員會、公民憲政會議的人數,遴選程序
+ *憲改委員會人數50,召集人國會議長;憲改委員會國會議員35人,外部委員15人,外部委員產生方式由總統提名,經國會三分之二同意。
+ *外部委員是否設條件
+ *公民憲政會議人數150-200,互推召集人。
+ *預算(怡碧試算)
+ *出席費,交通費
+ *辦公室處所
+ *秘書處(參考加拿大模式,下次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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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投成案後,投票前六個月的公民會議
+ *秘書處籌劃選前的公投審議日(選前一週的週末),同一天在各縣市舉辦實體會議,同時設有網路審議機制和電視宣傳。
+ *審議日前準備工作包括組訓人員、提供資訊、設立網站、宣傳。
+ *哪些機關有協力義務
+ *要求提供預算(內政部)
+ 第二階段:2020中央政府體制、人權條款
+ *沿用憲改委員會和公民憲政會議的模式
+ *要求議程設定更開放,更多草根性意見徵詢,提案給公民憲政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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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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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階段:議題範圍跟A一樣
+ *流程:組成公民憲政會議,抽樣公民加上國會議員組成,經過學習階段、諮詢階段、審議階段,產出修憲條文,直接送立法院,決議是否成案。
+ *公民憲政會議組成採混合式,包含國會議員、分層隨機抽樣公民。
+ *公民憲政會議105。國會代表35人,公民代表70人。
+ *公民憲政會議另設召集人(非國會議長擔任,細節再議)
+ *公民憲政會議應設秘書處,包含專家、行政人員
+ *公民憲政會議運作期間___個月
+ *公民憲政會議的公民成員有給職
+ *預算:怡碧試算
+ *公民憲政會議成員出席費和雇主補貼,交通費另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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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怡碧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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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lideshare.net/enenkoyako/b-54676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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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討論】
+ 偉群:運作時間可以拉長一點。
+ 怡碧:學習和徵詢階段時間會比較長,A模式有徵詢階段嗎?
+ 恩恩:A模式有徵詢階段。公民憲政會議代表要加入憲改提案草擬工作小組,所以前面學習階段會比較長,是因為期望代表也有功力要能夠草擬條文嗎?
+ 嵩立:公民憲政會議出來的代表+國會議員+公民團體,三個族群一起討論,可以解決法法可以解決在兩個會當中來回,所以時間可能會比較久,
+ 怡碧:還不確定三者角色是不是一樣,當初想是都一樣。
+ 偉群:工作小組草擬時間大概多長?
+ 怡碧:公民憲政會議運作中秘書處會跟,應該在那期間就會生出草案,
+ 偉群:是先有草案才去審議嗎,還是?
+ 怡碧:徵詢不確定是否要先有草案,加拿大應該也是草案前去徵詢,徵詢完在做第二階段。在公民憲政會議當中就收攏意見、把內容做彙整,再進到草擬工作小組。
+ 家慶:學習階段和秘書處要如何運作,公民憲政會議當中有三種成分代表,學習跟立院議事過程會不會一開始就被帶風向?
+ 怡碧:有部分的議程設定想要透過法當中設定。
+ 家慶:如果是法制局、議事組決定,可能會變成執政黨的意志。
+ 嵩立:若有公民代表在裡面,可能性就比較小。差別有兩個,一個是隨機抽樣的公民是一開始就在,A公民憲政會議只有否決權,這個做法是公民在前,第二個差別是草案不會在兩個會當中來回。需要解決三者比例問題。
+ 俊宏:學習階段中國會代表也要一起嗎?難度可能會很高。
+ 怡碧:可以看成種子球員,但有些國會議員可能憲法知識也很差。
+ 家慶:搞不好會派助理去。
+ 恩恩:A模式有個考慮是憲改委員會先去提案,一定程度是政黨間的共識,最後在院會比較容易通過,
+ 偉群:公民憲政會議一開始就有國會議員在裡面,決議時會有兩者意見不一致
+ 怡碧:在想,國會議員跟一般人工作會表現比較好嗎?
+ 嵩立:知識不對等,國會議員可能霸凌
+ 俊宏:愛爾蘭的經驗裡,認為因為不純粹是公民,被肯認影響力,在院會被否定的程度降低。
+ 彥圖:兩個建議,審議的議題可以跟A一樣,程序分開,處理的議題可以一樣,最後出來不一定只寫一個草案,兩個版本的差異就像嵩立老師說的,分工處理或整合處理,第二的建議是秘書處、幕僚、工作小組,也跟A一樣,會有幕僚或專責機制,不用動到法制局和議事組,因為他們有常態工作,他們會說沒有能力處理,這個制度不管AB模式都需要一個獨立的幕僚單位,專業性比較強。
+ 怡碧:法制局可能會開心終於可以發揮功能。
+ 彥圖:也有可能,但可以不要寫進去。要考慮作業是否也在周末,或可以比較頻繁?要處理的議題若比較多可能就需要密集參與,三種代表比例之前,可能要先討論規模。
+ 偉群:開口大要處理很多議題,要平行或分組處理信心都不高。
+ 彥圖:現實上很多人希望全面憲改,時間上又有壓力,我會覺得理論上A可以B也可以,只是運作邏輯不同。常態憲改委員會是專業,但他的工作時間會是這樣,公民參與就會有限,可以在周末。在B模式就要想同樣時間內可以完整的工作。
+ 偉群:原來設計九月可以多一點,同樣規模A可以B不見得不行。
+ 怡碧:分組
+ 偉群:B相對A有個好處,一開始就徵詢,議題也都確定,就可以做由下而上過程,收集意見,徵詢到審議過程有秘書處支援,運作時間比A經濟,沒有往返等待過程,一年半都可以運作。
+ 嵩立:A的話兩個模式可以此起彼落,B的話要一起走。四個議題還是得有優先順序,要確保修憲程序處理完,再來處理其他?
+ 偉群:不太可能
+ 彥圖:可以想辦法讓B模式能夠處理四個議題,例如分組或運作時間更長,重點是確定2018就是處理這些議題。
+ 俊宏:先不論議題差異,先討論兩個程序的優缺。
+ 嵩立:原住民的部分?
+ 俊宏:可能要問什麼是公民團體。
+ 彥圖:現在無法解決。
+ 怡碧:公民團體也可以抽樣。
+ 彥圖:如果把組成從三個變兩個,拿掉公民團體,可以接受嗎?
+ 怡碧:也可以。
+ 彥圖:可以抽樣公民+國會代表,就解決公民團體代表的問題。
+ 怡碧:可以就之前公民團體表示意見的模式。
+ 家慶:會議有回應的必要嗎?
+ 怡碧:原來是認為專家過度到公民的過程,公民社會團體是為了回應中強在共識營提到有別於國會的政治力,例如工會或企業主,傳統統合主義中的團體。
+ 偉群:條文中可規定徵詢過程包含要徵詢公民團體,若不是成員,條文裡可以規定要去徵詢哪些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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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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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彥圖:先解決四個議題要處理的時間,可能B模式規模會比較小,比較好運作,不會開花,試著想辦法讓開會是有實質意義。
+ 嵩立:人數是否要大於修憲委員會,修憲委員會大概是45人。
+ 彥圖:跳過修憲委員會,因為那不是寫在憲法裡,立法院四分之一為下線就可以。
+ 偉群:規模還需要考慮什麼?
+ 怡碧:錢從哪裡來。
+ 偉群:可以沿用國大做參考?
+ 家慶:300
+ 偉群:如果B比較小,怎麼樣的模式比較好?
+ 彥圖:有國會議員,如果25人,一半一半規模就是50人,如果三分之一就是75人,四分之一就是100人,這樣推算。
+ *修憲委員會39人,依政黨比例。三分之一加一。
+ 彥圖:有可能113立委都放進去,公民代表也同樣數量。如果抽樣要多,國會議員就都參加再分組。
+ 偉群:所有議員都進來,對後面的拘束力就更大。
+ 嵩立:人多議事品質會下降。
+ 偉群:公民憲政會議要做決議時只有國會議員的三分之一
+ 怡碧:人數太少很難抽樣反映人口。
+ 彥圖:正當性來自隨機(抽籤)而非代表性。
+ 俊宏:代表性跟擴大參與是兩個不同概念,徵詢過程可以做擴大參與。
+ 彥圖:可以多抽幾倍,因為有些人不會來。
+ 偉群:如果113人,一半立委一半公民?
+ 怡碧:立委再後面有比較大的權力,前面可以不要一比一
+ 偉群:選完才知道能cover小黨多少。
+ 俊宏:如果取一半,勒索能力會比較低。
+ 偉群:也可以黨團方式處理。B可以設定113,公民多一個。
+ 怡碧:建議二比一。
+ 90:30/60
+ 105:35/70
+ 120:40/80
+ 彥圖:B模式小規模另外設一個召集人,不是國會議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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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次開會
+ 11/11(三)18:30 平台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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