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118 草案松一紀錄
時間:11/18(三) 14:30
出席:年佑、又豪、家慶、天界、冠瑋、高稹、高毅、世安、竣凱
地點:mono cafe
本日預定進度:模式A架構
【架構】
公民參與憲法修正程序法
第一章 總則
https://docs.google.com/spreadsheets/d/1CaPUHikMQNvOqwOjLBl9S-96uirP8VFS3uSbaQmyfHM/edit?usp=sharing
立法目的:擴大修憲程序之公民參與、完善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之規定、(正當性)
審議原則 :公民積極參與、對話、審議民主、充分知情下做成決定..(找文章抄)
法律定位:任務法 兩階段修憲
名詞解釋:
取代條款:立法院應依本法設憲改委員會、公民憲政會議及秘書處,立法院組織法第九條不予適用。
修憲委員會(正當性寫在立法理由)
第一階段討論議題(定義範圍在法條、選這些的理由在立法理由)
修憲程序
國會選制
十八歲投票權
是否可修憲法本文
第二階段修憲宣示:預告2020進行全面憲法修正
2020中央政府體制、人權條款
- 沿用憲改委員會和公民憲政會議的模式
- 要求議程設定更開放,更多草根性意見徵詢,提案給公民憲政會議審議
原住民族(平行 )
預算(財源):特別預算、總預算(家慶寫)
第二章 組織()
第一節 憲改委員會
第X條(職權)
憲改委員會職掌本法第X條所定事項之擬定
第X條(組成+產生方式)
憲改委員會置委員五十人,任期自中華民國一零五年七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止,依左列規定選出之:
ㄧ、立法委員代表三十五人。立法院院長為憲改委員會之召集人,對外代表本會。
二、其餘委員十五人。
前項第一款由各政黨(政團)依其院會席次比例分配,且各政黨(政團)至少一人。第二款由總統自中華民國第九屆立法委員選舉獲得百分之一以上未達百分之五政黨選舉票之政黨及學者專家與社會公正人士中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第一項各款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憲改委員會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第二節 公民憲政會議
第X條(職權)
公民憲政會議執掌下列事項:
ㄧ、憲改委員會擬定草案之議決。
二、諮詢會議之舉辦。
第X條(組成+產生方式)
公民憲政會議置公民代表一百五十人至兩百人,任期自成立起至中華民國一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依人口特性抽樣產生之。
公民憲政會議置召集人,由公民代表互選之。
公民代表為有給職。
公民代表參與公民憲政會議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X條(重複刪除)
公民憲政會議應置秘書處
第三節 秘書處
第X條(職權)
秘書處執掌下列事項
一、公民憲政會議設置及運作相關行政事項之處理。
二、公民會議之籌辦。
第X條(組成+產生方式)
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襄助之。
秘書處置秘書X人。
秘書處成員應不超過十五人。
第四節 原住民族會議
待決
第五節 缺位遞補
(罰則改用缺位處理?要有法律效果設計)
第三章 程序()
憲改委員會提出草案—公民憲政會議通過—送立法院決議—公投
涉及名詞:
憲法修正意見:由憲改委員會提交公民憲政會議之憲法修正意見
憲法修正草案:憲法修正意見經公民憲政會議審議完成並提出予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地十二條規定議決者。
憲法修正案:憲法修正草案經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議決後所提出者。
人民團體
公民會議
時間議程
第 條 公民憲政會議組成後應即開始籌備審議工作。
前項之籌備工作,下列各款規定:
- 一 研習
- 二
… 於全國各地舉辦諮詢會議
… 其他公民憲政會議秘書處認為必要者
第 條 憲改委員會審議程序?
第 條 憲改委員會至遲應於民國一O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憲法修正意見提交公民憲政會議審議。
人民團體得就前項修正意見提出書面意見。
前項人民團體之書面意見,應與第一項之修正意見一併提交公民憲政會議。
第 條 公民憲政會議憲改委員會召開時應全程錄音、錄影。
文字紀錄與錄音、錄影不符時,以錄音、錄影為準。
第 條 公民憲政會議審議程序?
第 條 公民憲政會議至遲應於民國一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憲法修正意見之審議,並將第一階段憲法修正案草案提交立法院議決。
第 條 前條公民憲政會議提出之憲法修正案草案,立法院應為全案議決,不得再為修正之動議。
第 條 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後,應即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規定,公告並交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
第 條 公民憲政會議應於憲法修正案公告後,宣傳、說明該憲法修正案,並於全國各地舉辦公民會議。
第 條 前條之公民會議,應於第一階段憲法修正案複決日前,擇日於全國各縣市同時舉辦,並由公共電視同步轉播。
第 條 公民憲政會議之組成與代表產生方式、預算使用情況、會議資料、討論過程與投票紀錄等一切資訊均應公開。
參考: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 第 二 章 議案審議
-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所議決之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
- 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
- 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
- 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
- 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人
- 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
- 立法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於朗讀標題後,得由提案人說明其旨趣,經大
- 體討論,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 第二讀會,於討論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院會議決不經審查逕付二讀
- 之議案時行之。
- 第二讀會,應將議案朗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
- 第二讀會,得就審查意見或原案要旨,先作廣泛討論。廣泛討論後,如有
- 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重付審查或撤銷
- 之。
- 法律案在第二讀會逐條討論,有一部分已經通過,其餘仍在進行中時,如
- 對本案立法之原旨有異議,由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
- 經表決通過,得將全案重付審查。但以一次為限。
- 第二讀會討論各委員會議決不須黨團協商之議案,得經院會同意,不須討
- 論,逕依審查意見處理。
- 第三讀會,應於第二讀會之下次會議行之。但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
- 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 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
- ,祇得為文字之修正。
- 第三讀會,應將議案全案付表決。
- 議案於完成二讀前,原提案者得經院會同意後撤回原案。
- 法律案交付審查後,性質相同者,得為併案審查。
- 法律案付委經逐條討論後,院會再為併案審查之交付時,審查會對已通過
- 之條文,不再討論。
- 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預(決)算案及人民請願案外,尚未議決之
- 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
- 立法委員提出之憲法修正案,除依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處理
- 外,審議之程序準用法律案之規定。
- 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發布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
- 時,不經討論,交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
- 未獲同意者,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 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發布緊急命令提交追認時,立法院應即召開臨時會
- ,依前項規定處理。
-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時,立法院應於三日
- 內召開臨時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議決,如未獲同意,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 。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依第
- 一項規定處理。
第四章 附則
適用期間:公布生效後到2020
施行日期
分工
總則:年佑、世安、婉寧
組織:冠瑋、高稹、又豪
程序:竣凱、家慶、天界、高毅
週六完成草案,行前請先熟悉各分工具體內涵